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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50万!下月去澳门千万小心!

2017年10月22日

  11月1日起,携带现金进出澳门的人士需注意,超过限额须申报,否则会科处最高50万的罚款,甚至可能会被刑事起诉。

  该项新法涵盖所有出入境人士,不仅针对旅客,本澳居民也适用。

新法下月一日实施

  《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旅客携带总值有限额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需要经红色信道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判处1,000至500,000澳门元的罚款。旅客倘不缴交罚款将被拒绝入境。

  至于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申报。

  目前,内地规定是旅客出入境可以携带的人民币为20000元,外币等值5000美元。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超额部分罚 1-5% 

  澳门海关表示,该制度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没收。当发现个案后会进行行政程序的预审调查,如要罚款,则是罚超出部分的1-5%。例如携带112万元没有申报,即超额携带100万,罚款是100万的1-5%。

  当海关发现资金可能涉及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时,会联络司法警察局跟进,有机会进行其他法例的刑事起诉。至于未成年人携带12万或以上现金或无记名票据且没有申报时,海关会追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责编: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