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民族?

    民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或泛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等),或作为一个区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狭义的民族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按照语系划分,中国56个民族的情况如何?

    中国56个民族属于不同的语系——语族。以中原为中心主要是汉藏语系,其分为4个语族,即汉语族、壮侗语族、苗瑶语族和藏缅语族。站在中原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看,阿尔泰语系在周边。东北有满—通古斯语族,往西北是蒙古语族,往西有突厥语族。由西向东,还有印欧语系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东南方向是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南边是苗瑶语族,西南是藏缅语族。台湾有南岛语系,由南到西南山区有南亚语系。汉藏语系人口最多,汉族主要使用汉藏语系汉语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国“民族”与其他国家的“民族”表述有何不同?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官方机构和媒体长期把“少数民族”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y”。其来源于前苏联把它的各民族译成英文时使用的“nationality”。

    Nationality在今天国际通用的理解是“国籍”“所属国家”。“Nation”和“Ethnic group”在国外文献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英文词汇各自出现的时间和具有的内涵来看,代表着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表现了不同的历史场景中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不同的认同形式。

    国家民委官方网站使用的“民族”一词的翻译是“Ethnic”。现在,有的学者主张“民族”的英文使用“Minzu”,原因在于中国的56个民族中的“民族”既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民族”(Nation),也不同于“族群”(Ethnic group),具有中国特色,较难用英文词汇对应,采用普通话拼音对应的“Minzu”,更能体现56个民族中“民族”的内涵。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民族差别?

    民族差别是指各民族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民族差别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生活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发生变化。民族差别与民族形式、民族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民族形式构成了不同的民族特点,不同的民族特点形成了民族间的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消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逐渐增多,但民族之间的差别将长期存在。承认民族差别的存在,正确对待民族差别,对于理解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处理因民族差别而产生的民族矛盾,是极其重要的。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主要是指:①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达程度如何、风俗习惯和宗教的异同,都一律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成员,都拥有同等的地位。②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各民族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任何民族在任何方面都不能拥有特权。③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克服由于经济文化落后而造成的享受某些权利的制约,使法律的规定变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理解汉族和中华民族?

    历史悠久的汉民族是在漫长历史中融合众多民族而形成的。汉民族的前身是华夏族。秦代国家统一,消除了华夏族各支系间彼此隔离的状态,形成了华夏族共同的地域、语言、文化和经济生活,加强了华夏族与内迁的蛮夷戎狄的融合。所以,汉代学者把秦治下的华夏族人称为“秦人”。

    “汉民族”共同体形成于西汉,名称见于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汉族共同体的壮大,主要是通过少数民族贵族建立的政权推行“汉化”政策逐步实现。南方少数民族汉化则多与汉族统治阶级的征讨、掳掠、招抚相关联。隋唐一统,突厥、铁勒、契丹、党项、吐谷浑等族纷纷内属,与汉族杂居,部分族众融于汉族中。宋辽金时,汉族分布区域被各民族政权所分割,部分汉族居于契丹、女真、党项等族建立的辽、西夏和金国之中。这些民族政权,为了统治征服的汉人,也常效仿中原汉制,宣讲儒、道、释等思想。其结果,部分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渤海人走上了汉化的道路。元和清,蒙古族、满族入主中原,部分融于汉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汉民族由于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稳定的共同地域,强大的国家政权和发达的社会制度,先进的经济和博大的文化,一直是各民族向往和凝聚的核心。同时,汉民族又像一个民族融合的大熔炉,以其特有的包容性接受、融合其他民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化,并不断向四周辐射。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一词,与“中国”“华夏”相通,兼有族名、国名等多重含义。历史上曾专指汉族,至近代,用以指称包括历史上居住于当时中国境内的一切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民族识别,中华民族包括有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从分布来看,汉族聚居中原,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地区。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理解少数民族的源流与融合?

    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是各民族长期融合的结果。少数民族在各自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是多源多流,源流交错。 在东北地区,历史上出现过东胡族系、肃慎族系等几大族系。各族系先后出现的民族,东胡族系有乌桓、鲜卑、室韦、契丹、库莫奚等;肃慎族系有挹娄、勿吉、靺鞨、女真、满族等。这些族称,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更迭,它反映的是各族体之间的离散、聚合与融合的过程。

    在西北地区,吐谷浑和党项羌的融合最为典型。吐谷浑源于辽东的慕容鲜卑,西迁后兼并各族,建立了一个广土众民的民族政权。经过二三百年的民族融合,其统治下的鲜卑、氐、羌、匈奴、高车、突厥、西域胡人和汉人,逐渐聚合成一个新的族体——吐谷浑族。继吐谷浑解体后,西北又形成以党项诸部为核心,聚合吐蕃各部,包括汉、回鹘等族在内的民族融合,又形成新的族体——党项。

    在南方地区,百越族群支系繁多,历史上有句吴、于越、东瓯、闽越、南越、西瓯、骆越、滇越等。这些民族的先民,早在商周时期就和中原地区有密切往来。秦汉以后,一部分逐渐与汉族融合,一部分经过长期分化、聚合和演变,与今日壮侗语族的壮、傣、侗、布依、水、毛南、黎等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边疆地区各族体的源流如此,某一具体民族的聚合过程也大致是这样的。如形成于元代的回族,其来源是在13世纪初叶,由于蒙古人的西征被迁发或自愿东迁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波斯人、阿拉伯人、中亚和西亚各族人民,以及部分回鹘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又不断融合进汉、维吾尔、蒙古等族,尤其是融入汉族的血统最多。

    这种汉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多源多流、源流交错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间一种源远流长的血缘相亲,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断发展着相互间的同化和融合的民族关系格局。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现状如何?

    流动人口一般指那些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不改变自身户籍状况,并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另一行政区域,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人。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流动人口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其中绝大部分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年龄主要集中在18—40岁,农民工构成流动人口主体。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200万人增加到1.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10,而且每年以600万—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其中包括了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为这些地方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加剧了这些地方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状况,增加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压力。

    据调查显示,在现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年龄主要集中在18—40岁之间,其中不少还是第一代“民工潮”的子女。从身份构成看,边疆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农民工构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从事体力型职业上,多数是建筑、装修、制造行业,其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80%以上,未接受过培训的占70%以上。这些流动人口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中村”,形成低层次经济圈和生活链。近年来,流动人口举家迁居城市或在城市长期定居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成为流入地的“新居民”。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有哪些特点?

    少数民族地区流动人口有以下特点:①少数民族地区区内流动人口规模略有缩小,跨区流动人口规模呈明显的扩大态势。②无论是区内还是跨区流动,选择流入地的范围变得更广。③在跨区流动人口中,表现出主要流向周边地区、男性偏多、以青壮年为主、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等特征。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型流动成为主要流动形式,流动原因更加多元化,生活水平和就业机会的区域落差成为人口流动的直接原因,国家相关政策对人口流动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民族地区的流动人口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流动人口的特征和原因也将日益多样化。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广东少数民族人口及分布格局怎样?

    2012年,广东有3个民族自治县和7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达300余万人。其中,世居少数民族人口60余万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少数民族人口约250万人,他们主要分布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湛江、江门、肇庆等珠江三角洲9市,占全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总数的97.38%。广东56个民族成分齐全,已成为全国输入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份。广东世居少数民族有瑶族、壮族、回族、满族、畲族。在60万户籍少数民族人口中,20多万分布在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3个自治县和连州市三水瑶族乡、瑶安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等7个民族乡,10多万人分布在城市,30多万人散居在50多个县(县级市)380多个村委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或政令的总和。按其内容,可分为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基本政策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大局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指导性的大政方针,具体政策是对处理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基本政策的具体表现。

  • 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为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3)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近年来,国家还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分别出台了加快五个自治区和有关多民族省发展的专门性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实践锻炼、优先选拔使用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

    (5)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政策保障和促进各民族的语言权利及自由,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类学校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和开展双语教学,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的社会生活中有重要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7)发展少数民族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各项特殊或优惠措施,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科文卫体各项社会事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形成了一个科学的理论和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2)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3)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4)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6)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7)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8)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9)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0)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11)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1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强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坚持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民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政策。其基本内容包括: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口虽然有多有少,发展程度有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不尽相同,但都是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成员,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

    (2)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在诸如法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各个民族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反对和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

    (3)帮助所有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党和政府不仅坚持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还采取切实有效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真诚、无私地帮助相对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努力缩小民族之间的差距,帮助他们实现民族平等的权利。

    (4)各民族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民族平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要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相处、互助合作的友好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民族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行政规章也都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团结,还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这种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实质上就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3)各民族人民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在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各民族仍需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一民族关系,团结一致,共同推动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各民族进步的必要前提。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民族人民必须热爱祖国、维护统一,禁止和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行。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党和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的政策措施。有关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防止授人以柄,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2)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和提供有关服务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馆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中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方式,让有关法律法规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正气,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4)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影响民族团结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有50个少数民族聚居在西部地区,占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我国大部分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大都在西部地区,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大部分在西部地区,136个边境县的大部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自2000年开始,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2000年10月)、《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8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3月),并制定实施了《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2002年2月)、《“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2002年7月)、《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2006年12月)等政策法规,给予西部地区财政、税收、投资、金融、扶贫、贸易等方面的特殊照顾。十几年来,西部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仍然在继续扩大。为此,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10年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目标、战略思路、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加大资金和政策倾斜力度。一是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专项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三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五是年度计划指标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国家增加了对西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西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二是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

    (2)突出民生和发展能力建设。包括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能力。国家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全面加强铁路、民航、水运、油气管道、输电通道、信息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高西部发展保障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将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重点是建设“五大重点生态区”,即西北草原荒漠化防治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青藏高原江河水源涵养区、西南石漠化防治区和重要森林生态功能区综合治理,切实提高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将更加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切实增强西部“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包括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加强资源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推动形成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加快推进国家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安排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积极引导东中部地区企业西进,鼓励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实现东西部合作互动。突出民生和社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包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西部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扶持。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继续推进重点经济区率先发展,着力培育形成三级增长极(带、点),培育壮大重点经济区。同时,国家继续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扶持力度,并针对不同类型区域的特点,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到2020年基本消除西部绝对贫困现象。

    (4)推动形成新型开放格局。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水平低,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总量规模小,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较弱。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对外对内开放的步伐,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导国内外民间资本大规模西进,推进西部地区的全面开放,依靠全面开放促进大发展,逐步形成以开放促开发、促发展、促繁荣、促升级的新型开放格局。

    (5)完善国家支持政策体系。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从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帮扶等方面,提出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深化完善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支持政策体系,建立西部大开发长效机制。包括要确定西部大开发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西部开发促进法》,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建立完善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型机制,包括自我发展机制、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新型合作和帮扶机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新一轮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有哪些要求?

    国家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后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的报告,首次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重点、任务等问题。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强调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

    步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以来,西藏、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2010年,中央先后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全面部署,并作出了组织开展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的重要决策。2010年至2012年,先后召开西藏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和三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

    中央对新一轮对口援疆援藏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建立健全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和实施对口支援规划,统筹推进经济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教育支援、科技支援、企业支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二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首要任务,改善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援藏、援疆工作要坚持国家支持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相结合,着力培育西藏、新疆自我发展能力,把资源、地缘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坚持对口帮扶与互利合作相促进,积极挖掘合作潜力,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四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抓紧落实差别化经济政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特殊政策,支持西藏、新疆发展。

    五是援藏、援疆工作要加强干部工作,积极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在援藏、援疆工作实践中锤炼意志、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使他们为推进西藏、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作用。

    六是援藏、援疆工作要注重总结对口支援工作经验,深刻把握对口支援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对口支援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对口支援工作对西藏、新疆发展的推动作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普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高层次人才方面差距尤其明显。2005年,五个自治区加云南、贵州、青海共8个民族省区只能招收培养669名博士生。这八省区的人口约占全国的20%,但博士生仅占全国总招生规模的1%,内地一所较大规模的重点院校博士的招生数都要超出这个数量。8省区当年硕士招生数为17764名,也仅占全国的1/20。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孔雀东南飞”,西部大批人才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同时从少数民族地区考出来的大学生,只有很少一部分毕业后回原住地,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更加匮乏。因而,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已刻不容缓。

    为从根本上改变西部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2004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5年6月,五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自2006年起,主要安排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家重点大学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才,采取公开招考、适当降分、统一划线的政策单独录取。学生入学前须与所在单位或所在省教育人事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按照定向培养协议,全部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即2006年共招生2500人,其中硕士2000人、博士500人。此后招生规模逐步扩大,目前大体稳定在每年硕士4000人、博士1000人左右的规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公费研究生待遇,免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招生标准单独划线并一般较大幅度低于普通研究生招生标准。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学生直接入学,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学生需经过一年研究生预科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方能入学。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对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了哪些优惠政策?

    (1)给予优惠待遇。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几项具体措施,其中有: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允许他们取得适当的报酬。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地区工作;边远省、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

    (2)规定服务年限。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协议支援的人),服务年限为8年。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20年并有要求者,可以考虑有计划地内调。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

    (3)宣传表彰先进。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工作者,肯定他们的业绩和贡献,鼓励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建功立业。

    (4)返回内地安置。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8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内地、沿海。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20年,要求回沿海或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的,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严格控制外,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予方便。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党和国家历来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各民族都有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该由本民族成员自己去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坚决反对以任何行政命令强迫改革;任何民族或个人不得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自身的好恶来对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去处理与民族风俗习惯相关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民族来说,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利于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继续保持并发展;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应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改革。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对尊重回族等民族风俗习惯问题有哪些主要的政策规定?

    (1)尊重饮食习惯。国家规定:在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应设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对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求设立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应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得与其他肉食混杂,要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

    (2)尊重年节习惯。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办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即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还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三大节日食用的牛羊肉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

    (3)尊重丧葬习俗。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国家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土葬习俗,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门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还规定:绝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

    1999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发出《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对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进一步作出解释:在实行火葬政策地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4)防止大众传播媒介中侵犯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出《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指出:所有的出版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教规等的印刷品,由伊斯兰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新闻出版局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同时,这类出版物只能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清真寺内发放、流通。若非伊斯兰教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印制、出版、发行。凡涉及研究和评价伊斯兰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涉及伊斯兰教出版物的出版、审批、检查等共提出了8条意见。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民族法律法规?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民族法”“民族立法”“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法制”等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何内在联系与区别呢?简单地说,民族法,是国家用以解决民族问题,调整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民族方面的立法,我们称为民族立法,民族立法的结果就是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法制是国家调整和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它不仅包括民族立法活动,同时包括实施、监督、宣传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民族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监督、宣传的有机统一整体。在这里,我们着重区分“民族法制体系”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即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侧重于民族立法,主要指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民族法制体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制度的配合与保障等多项内容,它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动态的法律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本,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他关于民族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来说,这个体系主要包括:
    (1)《宪法》有关民族事务的条款。
    (2)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的规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属于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的基本法律。有一些基本法律含有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条款,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的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门规定。
    (4)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民族事务的专门行政法规或者在其他行政法规中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的专门条款。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专门行政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的条款。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的条款。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对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
    (7)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族事务的部门规章或其他部门规章中包含有关民族事务的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关于民族事务的条款。
    (8)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 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中,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处理好民族政策与民族法规的关系?

    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是处理民族问题的两个重要手段,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目前,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体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促进两者的贯彻实施就显得特别重要。

    首先,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相互区别、各有所长。民族政策与民族法规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规范属性、表现形式、实施手段、具体内容、保障方式等各个层面均有区别。民族政策通常由执政党或各级国家机关颁布实施,与民族法律法规相比,其调整范围较宽,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调整内容具有及时性、针对性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灵活多样,保障措施相对较弱;而民族法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实施,其调整范围相对较窄,以民族权利义务为内容,更具规范性、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变化都得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侧重于在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实现法律救济。保障措施也相对较强。由此可见,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律法规各有侧重,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既不能用政策替代法律、否定法律的功效,也不能用法律拒绝政策、屏蔽政策的作用。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必须依靠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民族政策与民族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现代国家,没有政策不行,没有法规也不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我国民族法规的基础,在价值的层面上,党的民族政策为民族立法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在内容的层面上,民族政策为民族立法提供了规范参考;在实践层面上,民族政策的实施为民族法规积累了相关经验。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重视和发挥民族法规的作用,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问题,即将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大政方针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发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首个专门性行政法规,共有30条,主要内容如下:

    (1)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等各项平等权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2)积极推动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对城市少数民族经营的工商企业或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保护性措施,在财税、信贷、物资供应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此外,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身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农村散杂居地区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

    (3)大力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如有实际需要,且条件具备,可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要依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经常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正确处理好城市民族关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4)大力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有什么规定?

    1994年6月7日,国家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

    (1)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2)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伤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3)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是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

    2011年3月,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新《出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增设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客体要件,是指破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造谣、诽谤等不实之词进行宣传、挑唆、蛊惑等煽动行为,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在群众中激起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状况。“民族歧视”指的是基于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主体要件,实施“煽动”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要件,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多系直接故意。

    该罪是行为人在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与之相适应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民族之间的仇视和冲突。《刑法》第249条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煽动手段恶劣,如使用侮辱、造谣手段等;多次进行煽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长期进行煽动;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等。

    (2)惩处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犯罪。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中专门增设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客体要件,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相同。客观要件,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刊载”,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其次,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最后,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应理解为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情形。主体要件,该罪为特殊主体,具体是指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该罪是指行为人无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刑法》第250条明确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惩治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这一宪法精神,《刑法》专门列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客体要件,是指侵犯了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客观要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少法律依据,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干涉、破坏的形式具体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正确认识本罪的客观要件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不构成本罪。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第三,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并且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该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实施犯罪的主体是故意的(且多为直接故意)。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它的后果是侵害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和民族自尊心,破坏了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因此,《刑法》第25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国家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

    党和国家历来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5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为更好地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给予专门照顾。

    一是要妥善解决信仰伊斯兰教职工的伙食问题。1978年《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指出:凡有相当数量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灶、食堂,人数较少或只有个别人的,应备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要大力扶持清真饮食业的发展。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的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指出: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发展工艺品、民族特需商品、清真饮食业等工商业,“对当前遇到困难甚至濒临倒闭的清真饮食企业和部分民族特需用品企业,要订出保护性措施,加以扶持,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求得稳步发展;要适当增设清真食品网点和医疗、文化设施”。1993年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在生产、经营、销售食品的过程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1955年9月,商业部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中,对供应回民食用的牛羊肉的经营需注意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的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要求,凡供应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2)尊重并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法院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的请示,作出了“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答复,其主要精神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婚龄可以适当降低;对于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婚姻习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目前,许多民族自治地方都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

    (3)尊重少数民族的年节习惯,如《国旗法》第7条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4)尊重少数民族的衣饰习惯,如1986年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分填写问题的通知》指出,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

    (5)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6)在大众传播媒体中要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情的发生。《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对涉及少数民族的商标有什么规定?

    商标作为附着在某种特定商品上的重要标记、标志,它所涵盖的内容广泛,通常具有直观而又抽象的特点,允许适度的夸张。它在形式和创意上包罗万象,其中也包括与民族相关的内容。但在涉及民族因素时,必须防止可能引发损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所以,在商标的具体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198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尽管《商标法》中对于违背这一规定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但在实践工作中,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处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对涉及少数民族的广告有什么规定?

    广告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媒体传播方式,它的内容可以涉及民族方面,但其主旨应该是积极向上的。关于这一点,1994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7条第7款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强调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由于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含有这类内容的广告很可能会带来影响民族关系的消极后果。因此,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有关部门应该对广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适当的审查,防止不良后果发生。对于不听劝告或逃避审查,酿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应遵守哪些规定?

    在出版物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对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出版物的有关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事宜等具体方面都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不得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2)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于有关宗教专业研究的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学术文章,由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发表。对此类出版物中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宗教协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对以有关宗教经书、典籍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原则上不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4)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5)有关宗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复录)、代发。

    (6)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将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固有特点和差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日渐增多的交往交流情势下,必然会出现涉及民族因素的摩擦与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后果。

    1987年4月,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2001年9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发布文件,明确要求在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解决民族矛盾与纠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现阶段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但也有的属于对抗性矛盾。因此,要注意严格区分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

    (2)坚持法制的原则。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族矛盾与纠纷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教育各族群众警惕极个别不法分子的造谣、煽动,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声援、不串联,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与纠纷事件时,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

    (4)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果断决策,周密部署,稳妥处理,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事发当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0年2月1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主要内容有:

    (1)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贯彻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利用优势条件,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的加快发展的路子,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要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

    (2)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形式。
    一是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各地要培养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是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五是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
    六是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条件保障机制,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六五”期间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主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需要,国家民委于2011年8月制定出台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按照《规划》要求,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划》同时指出,“六五”期间,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1)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着力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3)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5)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民依法依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
    (6)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提高民族事务服务与管理能力,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
    此外,2011年8月,国家民委发布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还指出,要实现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的工程化、制度化和体系化,并就“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工程”作了具体安排及部署。依照《规划》内容,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工程的开展,应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创新普法载体、手段和方式。运用文艺作品、影视节目、报刊书籍、新闻报道、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知识;定期检查、验收各地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表彰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指导、帮助普法经费困难的民族地区开展普法活动,将有关法律法规翻译为适应民族地区需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2)组织编写有关普法教材,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3)积极开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民族法制学习与教育活动。在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培训班、民族地区干部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族法制宣传教育。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叫民族工作?

    我国的民族工作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其中国化民族理论指导下,各级各类民族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工作,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工作。民族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少数民族人口的空间聚散状况来看,我国民族工作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包括自治地方内非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工作);从少数民族人口生活的区域类型上看,我国民族工作可分为农村牧区的民族工作和城市城镇的民族工作。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我国60年民族工作总结出6个“必须坚持”的经验指什么?

    (1)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关键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把民族问题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加以解决,通过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2)必须坚持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我国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又全面考虑到各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吸取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必须牢牢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

    (3)必须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既要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又要努力缩小民族地区内部以及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既要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有更快的发展,又要帮助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边疆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步伐,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既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4)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5)必须坚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根本、长远的大事抓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坚持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

    (6)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城市民族工作,其工作有何意义?

    城市民族工作是指以城市少数民族问题为主要对象的民族工作以及与城市功能相联系的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民族工作实践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和突显出来的,特别是散杂居省市城市民族工作更加重要,任务更繁重。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1)有利于城市稳定、发展和繁荣。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城市也是多民族的城市,城市民族工作不仅是全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可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城市的发展与繁荣作出贡献。

    (2)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城市少数民族同边疆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有密切联系,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边疆民族地区产生良好影响,使临时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亲身体会到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兄弟情谊,体会到社会主义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有利于我国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城市是一定区域内生产、商业贸易、教育文化、科技、交通、金融、信息等的中心,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利用城市优势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发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利用城市的教育设备与师资条件,可以发展民族教育,培养各种少数民族人才。

    (3)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国少数民族风貌和民族政策、民族工作状况,为对外开放服务,为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服务。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少数民族有哪些特点?

    (1)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少,但民族成分多,每个城市都有几个以至几十个民族成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55个少数民族齐全。

    (2)城市是民族人才荟萃之地,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占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当大,其中还有不少人是各民族的代表人物。他们不仅同本民族聚居区联系密切,而且不少人在海外都有较大影响。

    (3)城市少数民族职业构成复杂,各行各业都有,且居住很分散,但也有历史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小块聚居区。

    (4)城市民族有明显的民族意识。一些少数民族的外部特征已不明显,从平日的服饰上看不出谁是少数民族,但他们仍有着明显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一般都很关心本民族的政治地位和发展进步,对本民族权益问题比较敏感。同汉族结婚的少数民族,其子女基本上都选择少数民族一方的民族成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比较强。

    (5)世居于城市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同汉族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有关资料表明,世居于城市的少数民族,就业范围狭小,个体经营民族风味食品的摊点居多,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多为体力劳动者,从事技术工作的少;在城市的郊区、县还有相当数量少数民族的人均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全市农村的平均数;少数民族升学率和成才率都低于汉族,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多来自民族自治地方,从世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中培养出来的人才很少;城市少数民族干部出现青黄不接和减少趋势。

    (6)我国已形成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交往迅速扩大,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和亲近感进一步增强,这是当前民族关系的主流。但是,在城市民族关系中还存在着旧社会的一些痕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差距依然存在,民族间的不信任心理尚有残存,在城市经济文化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摩擦和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方面产生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是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7)我国城市星罗棋布,形成大大小小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信息中心,在城市少数民族中成立市区少数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和联谊会(历史文化研究会),在城市中心发挥其独特的窗口作用、辐射作用、桥梁作用、联谊作用和示范作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发展历程如何?

    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民族工作纳入民族工作日程,其特点是以民族平等团结为目标,以发展为主要内容,以保障和帮助为主要手段,使我国的城市民族关系成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国民族工作数十年来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市民族工作。明确宣示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在城市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城市中疏通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间的隔阂,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或侮辱,在城市中建立民族事务部门。此期间我国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解决在公私合营和实行合作制中出现的少数民族失业和贫困现象;在民族学院和民族干部学校中招收和培养城市少数民族干部,在城市中兴建民族中小学,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建设民族文化场馆。这一时期是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创奠基阶段,民族工作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做法在实践中得到少数民族群众衷心拥护。

    第二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出现“民族融合风”,妨碍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损害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受到怀疑。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支配下,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族问题,错误地归结为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把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一切矛盾,一概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把过去按照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许多成功经验,都当作“阶级调和”和“修正主义路线的产物”。

    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民族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都被扣上“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被污蔑为“牛鬼蛇神的庇护所”“资本主义的复辟所”,广大民族工作干部被攻击为“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遭受残酷打击、迫害,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实际上都被取消。十年动乱中把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出现的“左”的错误进一步推向极端,把民族问题完全混同为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根本否认社会主义时期还有民族问题存在,从而使新中国的民族政策遭到严重践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污蔑为“保护落后”。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被当作“四旧”加以横扫,一些城市中还出现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的现象。

    第四阶段:1978年至199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1978年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随后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他民族工作机构陆续恢复。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对全国城市民族工作的恢复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1987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1987年12月,国家民委在给广东省民委《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的复文中,肯定边疆少数民族进入内地经商对增进各民族的交往、相互了解、相互学习与合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内地市场流通的重要意义。在此阶段,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交流探索城市民族工作经验,开始自发组织城市民委主任联席会议,定期轮流主办,交流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一些地方和城市也开始制定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行政规定。

    第五阶段:1993年以后的城市民族工作。1993年9月15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民族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该《条例》发布后,各地、部分城市也先后出台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1世纪以来,城市民族工作在我国民族工作全局中地位日益凸显,任务日渐繁重。目前,全国城市少数民族至少在3000万人以上,约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3。国家民委在1999年和2010年召开两次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对城市民族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创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城市民族工作新路子,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取得巨大进展。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取得哪些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市民族工作取得辉煌成就。这主要表现在8个方面。

    (1)城市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空前高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活动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城市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干部的比例一般都大大超过本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

    (2)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获得巨大发展。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帮助、引导、扶持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城市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民族文化设施不断改善,民族建筑得到保护,民族教育蓬勃发展。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城市少数民族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作出应有贡献。

    (3)城市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平等权利得到普遍尊重和保障。国家不仅在多项法律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全面系统的专项条例及实施办法来保障这些权利。对少数民族的食品供应、节日活动、丧葬、宗教生活、民族语文书籍的出版以及民族语文的电视、广播等给予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方面的帮助;同时,对个别传播媒体中出现的不尊重或伤害少数民族的现象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杜绝。

    (4)城市民族工作的行政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从1979年7月9日《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到1987年1月23日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我国城市民族工作一直朝着法制化的方向不断努力。1993年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成为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第一部系统、全面、规范的行政法规。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向更为明确、执行更为简便的地方法规,城市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5)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框架初步形成。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总结和提炼城市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相关社会科学理论对城市民族工作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初步形成有关我国城市化、城市功能和民族散居化以及城市民族工作的特点、范畴、地位、作用、意义的理论。这些理论已成为指导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依据。

    (6)城市少数民族的人才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国家为使更多少数民族人才快速成长,确立有效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城市少数民族的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产业工人队伍得到迅速发展,在国内外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

    (7)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人心。民族知识、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得到广泛开展,并成为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模范执行民族政策、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已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8)不断强化和拓展城市功能,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巨大成绩。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功能的强化,城市对民族地区的辐射作用越来越强大。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组织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形式多样、规模不同、渠道不同、内容不同、方法灵活的对口支援网络体系和机制。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有哪些主要经验?

    概括起来,60多年来我国城市民族工作最基本的经验主要有以下7方面。

    (1)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方针,是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石。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都雄辩地证明: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遇到任何风波,做任何事情,都不能忘记我国拥有56个民族的基本国情,不能忘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民族工作包括城市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的重视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前提。正确的路线确定以后,关键在于干部,如果领导不能正确认识城市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就不可能把它提上议事日程。城市民族工作实践证明,哪里的领导重视,哪里的工作就有声有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欣欣向荣;相反,那里的工作就停滞不前,而且不断发生矛盾,出现问题。

    (3)加快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是城市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就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就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城市民族工作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如果不注意社会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就容易引发民族问题,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影响。

    (4)坚持法制建设,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保障。城市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城市民族工作长期行之有效的经验的总结。它可以使城市民族工作有法可依,使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从而使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避免政策执行中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5)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动力源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果不解放思想,就会在问题面前束手无策,畏首畏尾。不改革开放,就不能打破旧传统的影响和束缚,就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6)坚持群众路线,建立民族工作网络,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手段。城市民族工作既宏观又具体,我们的工作只有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有可能做好。目前,基层民族工作网络组织,诸如民族团结协调小组、少数民族联络组、民族团结促进会、少数民族联谊会以及其他团体,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做好民族工作的有力手段。

    (7)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强化民族工作手段,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民族工作搞得好不好,与我们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和工作手段直接相关。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干部队伍,没有一个运行自如、高速有效的工作机制,没有灵活多样、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工作就难以开展。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拓展城市民族工作服务平台?

    城市民族工作应坚持以少数民族群众为本的理念,把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作为城市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搭建平台,拓展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空间。比如:以网络、电话为依托,搭建城市民族工作信息网络平台;以各级民族团结促进会为依托,搭建民族团结联谊促进平台;以行业协会为依托,搭建清真食品行业自我管理平台;以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搭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平台;以服务热线为依托,搭建少数民族利益诉求平台;以各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依托,搭建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平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实现城市民族工作“三进”?

    要提高民族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须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实现民族工作“三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1)抓点带面,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社区成立“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民族联谊小组”,明确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开辟具有浓郁风情的民族知识宣传阵地,组建活跃在城区的民族文艺轻骑队,成立培训骨干的社区民族学校,开通为少数民族服务的“绿色通道”,建造民族公园、民族学校、民族同心桥,促进少数民族群众与社区居民感情融洽、组织融入、生活融合、思想融通。

    (2)教育引导,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学校。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民族教育实践活动,让学生“诵民族诗文、听民族名曲、赏民族名作、绘民族动画、做民族工艺”,通过动手、动脑、动口等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使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潜移默化地植根于学生心灵。幼儿园开展“会看少数民族服饰、会认少数民族标志、会跳民族舞蹈、会唱少数民族歌曲、会玩少数民族游戏”等五会活动,使民族团结教育做到从娃娃抓起。

    (3)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企业。社区通过整合资源,健全网络,以“1+N”模式,建立起社区企业民族工作委员会、社区企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小组、片区民族联谊小组、基层企业民族之家、全体会员、志愿者六级服务组织网络,确保民族工作全覆盖,并积极探索对企业少数民族员工进行综合教育、技能培训、联谊交流、素质提升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帮助指导少数民族员工占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开展以“团结聚力量,和谐促发展”为主题的民族工作进企业活动。在企业内成立少数民族联谊中心,开设少数民族知识馆、电脑培训和文化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在生产车间利用张贴民族风情宣传画和民族谚语等方式宣传民族文化,营造民族团结的氛围。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有哪些创新机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给城市民族工作带来新挑战。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应从创新民族工作机制入手,抓发展、促团结、打基础、求突破,打开城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1)加强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机制,是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详细规划,加大投入。坚持每年都将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纳入常委会决策部署,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做到年初提出部署要求,年中检查落实,年底总结交流,紧密联系各个时期的实际,狠抓重点、着力推进,不断提升民族工作的整体水平。采取多项举措,充实各级民宗部门干部力量,增设工作经费,改善清真食品网点及宗教设施,大力营造民族团结和谐氛围。明确把贯彻民族政策的实效作为考核党政班子的重要内容,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同时,坚持民族工作重心下沉,由市政府发文规定,将民族工作列为街镇政府机构的重要职责,做到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使民族工作落到基层、进入社区,形成各级重视、上下互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是促进民族关系团结和谐的重要基础。一要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群众密切关注的“入口、入土、入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增添清真食品网点,扶持清真饮食业,建设清真牛羊屠宰基地,在接待饭店开设清真厨房和餐厅,培养或外聘清真厨师,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服务。同时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支持清真饮食店升级改造,开展“四好”(遵纪守法好、经营管理好、团结和睦好、安全稳定好)清真食品经营户挂牌活动,推动清真餐饮业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二要积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着力帮助民族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使之迈入先进小学行列;积极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成立民族体育协会,建立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培养素质较高的民族体育骨干队伍。帮助兴建民族村和民族文化馆,集中展现少数民族的文化成果。三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和排忧解困。每年开展“关爱行动”,深入街道社区,看望慰问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并想方设法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就业、就医、就学问题,使少数民族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3)建立与民族地区的援助协调机制,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把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纳入机制,常抓不懈,与民族地区建立紧密交流协作的关系。二要把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作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一项新任务,遵循科学发展,不断深入探索,提出“双向适应”的工作思路,即“城市管理要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的特点,外来少数民族要适应城市管理”。一方面组织有关部门和区负责人到民族地区考察,增强服务大局和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以街道为依托,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积极引导他们适应城市,尽快融入当地生活。三要主动加强与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民族宗教、城管、公安等部门可聘请民族地区干部来协助工作,与民族地区在城市的办事处建立定期交流协商制度,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工作互动,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热点。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叫民族工作社会化?

    “民族工作社会化”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9月在国家民委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研讨会华东、中南片会上最早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初该局只是处级单位,人员较少,工作局面打不开。为走出困境,该局从琢磨争取有钱有权的职能部门参与民族工作入手,逐渐摸索出“政府、社会、民族地区互动;法律、政策、法规互补;方法出新、思维更新、理念创新互为”等一系列社会化思路,并成功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使江西后来居上,成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一个典型。这一理念得到国家民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在这一进程中,社会化的内容也从最初的“整合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发展”进一步丰富,形成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运用政策、法规、经济、行政等手段,整合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层面的资源,全方位支持民族工作的一整套思维。在社会化的运作过程中,民委也从政府一个普通的职能部门,转变成为引领多个部门,共同推进民族工作的核心。因此,社会化不仅是民族工作的一种新模式,也是具有创新意义的新思维、新方法。同时,它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民委实现自身职能转化的新途径。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构筑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大格局?

    近年来,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以及教育程度的差异,城市各民族在交往中矛盾摩擦有所增加;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变,城市少数民族在自身发展和需求上呈现多元化。这给城市管理带来新难度,对城市民族工作提出新要求。城市应以促进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城市、融入社会为目标,以“三社”(社区、社团、社工)为切入点,整合各界力量,构筑“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工作格局。

    (1)发挥社区优势,提升城市民族工作的服务水平。少数民族生活在社区,民族团结的基础在社区,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也往往发生在社区,只有充分发挥社区贴近群众、了解民情、洞悉民意的优势,才能把城市民族工作抓到点上,落到实处。城市可以社区为阵地,搭建“三个平台”,即建设社区电子服务平台、现场服务平台、电话咨询平台,让少数民族同胞随时找得到人,办得上事。同时把社区民族工作纳入市级表彰序列,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深入开展。

    (2)发挥社团优势,增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凝聚力。少数民族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纽带。它们活跃在社区中,与少数民族交流沟通,上门家访;奔波在少数民族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反映诉求、服务群众、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①不断完善市、区(县)、社区、居民区四级网络,充实基层社区、居民区的组织力量,配备更多的联络员。②成立外来少数民族社团,及时吸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有影响号召力、有管理能力的代表人士作为成员,通过他们来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③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活动,广泛吸纳分布在不同经济社会组织和处于流动状态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

    (3)发挥职业化社工优势,凸现城市民族工作的工作效能。职业化社工拥有专业知识,工作效率高;发生矛盾、冲突时,社工的第三方身份和专业知识,常常能起到很好的化解作用。通过民族工作社会化,政府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街道、乡镇通过招聘社工专业大学生的方式,充实基层民族工作力量,做实基层民族工作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管、办、评三者分离形式,以标准化、专业化、项目化、职业化、本土化的管理方式,吸纳社会专业团体参与服务民族工作,拓展少数民族群众的诉求渠道,提升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水平。

    (4)发挥综合优势,搭建城市民族工作的协作机制。城市民族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发挥各方优势。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下,注重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优势,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化、目标化,并通过工作机制固定下来,确保各项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同管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叫民族工作社区化,民族工作社区化有何重要意义?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民族工作社区化,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宣传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民族和谐,从而提高社区各民族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工作思路。

    综合协调、管理有序、服务优质、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固基石。和谐社区是各种社会关系、社区群体和谐共处的社区,是社区内部各种矛盾得到圆满化解,至少是得以成功缓和的社区。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各民族间的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及真诚合作也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条件。因此,社区民族关系应该是构建和谐社区中的重要变量之一。少数民族人口流动频率加快使城市民族关系越来越复杂,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所有因素虽然都反映在社会,却都发生在社区,只有提前做好社区民族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消化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让小事情演化成影响民族关系的大事件。社区工作所体现的群众性、社会性、广泛性,是其他部门所无法取代的。民族工作社区化,将使民族工作做得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更富效果。民族工作社区化,既是新形势下拓宽民族工作思路、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必然选择。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区化?

    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区化,就是要强化社区对城市少数民族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社区,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具体可从下列三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社区民族工作管理机制。少数民族人员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学校、企业要建立民族工作管理、联络机制。一要建立社区民族工作管理的组织网络。街道要成立由分管书记或主任任组长,街道专(兼)职民族工作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驻辖区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民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民族工作重点街道和社区要有人专门负责民族工作。二要加强调查研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提前研判,并做好各种应急方案。

    其次,健全社区民族工作服务机制。少数民族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要建立民族工作指导、联络机制,把少数民族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一要“双向”服务,优势互补。一方面要想方设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帮困、再就业、技术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做贡献。二要发挥职业社工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水平。

    再次,推进社区民族工作考核机制。在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下,根据少数民族在社区内的绝对数量、相对数量和民族关系等实际情况,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化、目标化、数量化,作为社区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城市民族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对发生民族方面重大问题的社区要依法依规追究社区主要领导的责任。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区化考核机制,能够使工作关口前移,将涉及少数民族的纠纷矛盾和案件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城市民族工作之广东模式建立了哪些机制?

    广东模式是以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6个长效机制体制为重点,构建和完善针对城市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管理体系。

    (1)建立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机制。历届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2007年以来,省委书记多次主持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城市民族工作,强调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机制的建设。省长多次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包括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机制等方面重大问题。2004年,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加强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广东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按照要求,省及各地级以上市相继成立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省及各有关市民族工作部门力量也得到加强。省民族宗教委增设民族工作二处,专门负责城市民族工作,集中力量做好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外来少数民族越来越多的实际,2011年出台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机制、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广东省结合实际,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机制,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进程。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社区管理机制,以社区为工作着力点,以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广东省18个地级以上市相继成立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民族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格局。同时,广东省统筹社会资源力量,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如广州、深圳、珠海、中山、肇庆少数民族社团组织,都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民族工作,取得很好效果。另外,广东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社会各个方面,通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民族政策法规知识课程、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团结进步摄影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广东民族艺术团开展巡回演出等形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开展。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与输出少数民族人员到广东较多的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甘肃、青海等10省区政府驻粤(穗)办事处每年定期举行座谈会,加强省际民族工作交流与合作,同时还建立珠三角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与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如深圳市民族宗教局与新疆、青海民委签署协议,由两省区每年各派1名少数民族干部来深挂职,协助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佛山市与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以及新疆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及和田地区行署建立联系机制,双方互派联络员,负责两地之间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针对城市少数民族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10个少数民族反映最突出的“入口”(清真饮食)、“入土”(殡葬)、“入院”(看病治疗)、“入寺”(宗教活动)以及子女入学等“五入”问题,广东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广州、深圳、肇庆市都建立回民墓地,深圳市规划7000平方米新建清真寺,佛山、东莞、中山等市设立临时宗教活动点等,较好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清真饮食生产经营方面,各地通过整治无证照经营专项工作,为少数民族办理各种合法证照,并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照顾。同时,珠三角各市基层民族工作部门通过争取街道计生办、社区医疗机构的支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计生、医疗保健咨询服务。为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收费贵以及市内没有专门的民族医院和门诊部的问题,深圳市还成立全省首家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医疗机构——南山区普济门诊部“民族优诊中心”,对少数民族群众采取非营利收费以及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等优惠措施。佛山市在结核病防治规划中,也把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列入免费查治范围。

    (5)建立矛盾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广东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结合广东实际,及时制订和不断完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民族宗教委协调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珠三角9市民宗部门,建立珠三角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防范和处置民族方面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全省民族宗教部门加强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排查和防范工作力度,及时消除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隐患,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韶关“6•26”事件和新疆“7•5”事件发生后,广东省民族宗教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获国家民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6)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广东省各地在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方面进行许多有益探索。东莞等市已将民族工作列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广东省综治委将“涉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纳入全省社会稳定形势分析评价量化指标的五大模块之一,将“发生涉民族宗教因素重大案(事)件”纳入创建平安广东暨综治工作考核项目,社工委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全省社会建设综合考核范围。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两个共同”的内涵是什么?

    “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从开始提出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到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纲领的集中体现,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胡锦涛首次明确地提出“两个共同”的观点。他指出:“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第二阶段: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第一次向国内外正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两个共同”思想的科学内涵,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既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纲领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同时它还科学地揭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两个共同”思想是党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纲领的集中概括,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解决新形势下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两个离不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族工作中的“两个离不开”是指“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这个思想是在新疆诞生发展的。1981年某日,解放军南疆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乌拉太也夫拿出题为《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解决民族纠纷问题的八点建议》文稿给两位前来采访的新华社记者。文稿提出这样的观点: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无论在生产、生活上,还是在经济、文化上,都要相互依靠,谁离开谁都不行。记者慧眼识珠,很快完成一篇反映乌拉太也夫观点的新华社内参。内参很快被呈送给中央领导,邓小平同志在内参上亲笔批示:“南疆军区政治部有位副主任,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离不开少数民族,同样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我赞成这一句话。”这一年7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新疆民族关系问题。根据邓小平批示精神,7月16日会议纪要《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提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这标志着“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正式提出。同年10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在接见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时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这个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帮助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两个离不开”与“三个离不开”的关系如何?

    “三个离不开”由“两个离不开”发展而来。“两个离不开”发展为“三个离不开”同样是在新疆。1990年8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新疆视察时说,“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这个观点,生动地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发展进步的历史,对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要经常抓、反复抓,坚持不懈。之后,江泽民进一步指出:“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这里被正式提出来。从“两个离不开”发展而来的“三个离不开”,精辟概括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休戚与共、互助合作的紧密关系,反映我国民族关系历史构成的客观事实——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它充分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发展的共同愿望,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理解“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

    “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是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最生动、形象的表达,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的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总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在新时期的运用和发展。凡是民族团结搞得好,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就快,各族人民得到的实惠就多;反之,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就会导致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就要大力弘扬各族干部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都不能离开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而独立存在。每个人都应当珍视民族团结,悉心培育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尊严和荣誉,决不允许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搞民族分裂活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就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三个离不开”思想是民族团结之本。要坚持不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努力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多说促进民族团结的话,多做促进民族团结的事,推动各民族相互学习、加强交流、共同进步,坚决服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共同责任。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五个维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五个维护”是指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是2010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来的。在2010年5月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五个维护”。“五个维护”是在高举“两面旗帜”、坚持“四个维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两面旗帜”是指必须高举保护人民的旗帜——保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举维护法律的旗帜——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和新疆工作座谈会,研究并作出未来若干年推进西藏和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先后发表重要讲话,正式提出“五个维护”。

    “五个维护”的内容是相互关联、融为一体的。第一,维护社会稳定,这是着眼于国家的全局和整体,强调国家的大局绝不能乱,社会的正常运行才会有基本的保障,因此,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第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这体现出国家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纪守法,而不应因归属于哪个民族、信仰哪种宗教而触动法律尊严。第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是强调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被损害。第四,维护祖国统一意味着祖国的神圣领土绝不能分割,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一切分裂活动。第五,维护民族团结则是指通过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五个维护,角度不同,目标一致,就是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理解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很大一部分,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决定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都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把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1)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中,我们始终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各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使民族地区的面貌更快地得到改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3)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这一切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随着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的变化,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明显上升,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和活动趋于活跃,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冲突和内乱。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然相当活跃,它们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下重要指导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4)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5)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有哪些?

    根据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加大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投入,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物力,又要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置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搞好综合治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国家扶贫资金对民族地区贫困县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各项优惠政策和各方面的扶持帮助转化为自我发展的能力。

    (2)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要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要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的力度,做好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工作,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使各族群众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尤其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实现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要大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如何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

    散杂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散杂居有三种形态: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散杂居少数民族。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以下三点非常重要。一须领导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争取把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党委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二须健全法制。散杂居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发展比较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立法问题,把散杂居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三须部门配合。注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做好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还要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经常对各级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总结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努力消除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把散杂居民族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新时期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和落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民族团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彼此之间及本民族内部都要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民族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我国民族团结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团结为核心,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掉那些反动制度,开辟民族平等团结新纪元。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从内容来看,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就实质而言,民族团结是有特定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发祖国大好山河,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祖国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源于20世纪50年代在民族地区先后开展的民族团结月活动,在活动中主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表彰在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可以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使先进典型的事迹和经验得到传播,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在普通学校有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我们处理一些民族地区存在的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基本原则。1983年,教育部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在普通学校明确规定:①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②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③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⑤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怎样发挥宗教界人士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但对宗教界人士的各种助学活动,则予以鼓励。如通过他们动员农牧民子女入学,筹集教育资金等。1988年国家教委在一份文件中提出:“根据藏族几乎是全民信教的特点,以及宗教对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不少爱国的宗教界人士,既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又对民族的进步、藏族教育文化的振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等情况,要充分发挥他们办教育的积极性。”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指出:“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多数人信教的民族地区,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募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积极性。”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内地西藏班?

    西藏自治区各方面人才缺乏,办学环境比较封闭。为了尽快改变这一状况,除加强西藏自治区本身的教育外,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部分省市条件比较好的学校举办西藏班,每年招收1300名至1500名藏族学生,着重为西藏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办西藏班(校)有很多优越性:内地办学有经验,师资力量强,设备条件好,能保证教育质量。西藏学生在内地学习,德、智、体各方面都得到很快的发展和提高。同时经费用得少,见效快。学习环境条件好,信息流通畅达,有助于学生的学习。

    1984年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发出通知,确定在北京、兰州、成都筹建3所西藏学校,每年招生300人;在上海、湖北等16个中等以上城市各选条件较好的一两所中学举办西藏班,每年招生300名。西藏学校和西藏班实行双语教学。由西藏选派藏语文教师和管理人员,教职工的编制适当放宽。内地西藏班开办时西藏一次性拨给开办费。学生每年的学习和生活经费(包括装备、服装、公杂、医药、教学、学生寒暑假活动费以及每月的助学金等)由西藏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差额部分由有关省、市负担,中央为此拨专门经费补助西藏发展教育。内地西藏中学和西藏班的毕业生多数升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少数升入内地高等学校深造。从1985年开始,在天津、上海、辽宁、河北等16个省市举办初中西藏班,并在北京、成都创办2所西藏中学。自1985年举办西藏班以来,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还增加举办了内地西藏中职班。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什么是内地新疆班?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2005年教育部决定,开设新疆高中班的内地城市将由2004年的l2个增至25个。内地新疆高中班是选拔新疆的优秀初中毕业生,在中、东部发达地区的学校就读高中,利用发达地区经济、教育优势提高边疆各民族学生受教育质量的办学模式。

    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新疆班的方针、政策,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评估,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凡涉及办学体制、方针政策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归口教育部批准后实施。设有新疆班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业务指导和毕业生升学计划工作。

    新疆班由所在市教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双重领导,以所在市教委领导为主。各市教委在市人民政府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新疆班办学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疆班办学工作健康发展。

    内地新疆高中班学制四年,其中含预科一年。预科一年,重点学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高中三年的课程,统一教材,按当地高中教学计划要求执行。高中阶段的编班形式要有利于新疆班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具体由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新疆班学生的实际确定,不作统一要求。

    201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人数达到9122人,办班学校达到91所。到2013年秋,在校生规模达到2.23万人。广东是最早承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省份之一,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江门、肇庆等6市的12所学校。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广东省连续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2013年计划招生达1224人。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为什么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践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浓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作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轻视看作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有些还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党和国家怎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早在大革命时期,党在广州举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内,就专门设有回民饭桌。

    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具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他们在风俗习惯上的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一贯政策。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为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以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主要是:关于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等方面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伙食问题,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采取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使用专门灶具的措施。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地方,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以及列车、轮船、飞机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对藏族实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国家也给予保护和尊重。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安排假日,并供应节日特殊食品。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享赢和同城游是什么关系?

    享赢和同城游都是杭州畅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享赢服务广大行业客户(包括站长、平台、商家、电视台、运营商等);同城游为棋牌游戏终端玩家提供运营、客服、运维等服务。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哪些特点?

    由于我国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条件不同,因而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差异,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性。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它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自然根源。只要民族存在,反映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风俗习惯就会长期存在。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蕴藏着一个民族浓厚的共同心理感情,例如: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服饰,尽管住在不相连接甚至相距千里之外,一旦聚会在一起,看到穿戴自己民族服饰的人,就会感到十分亲切。这种深厚的民族共同心理感情,具有民族内部的稳定性。

    (2)群众性和社会性。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整个民族所共有,而且世代相传,渗透到这个民族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深刻的社会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社会历史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因而必然对这个民族社会发展阶段的各个方面都留下深刻的印记。

    (3)民族性和敏感性。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一种反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和思想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民族风俗习惯一经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并成为代表民族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各民族的相互交往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极其重要和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对待。

    (4)地域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适应居住地区自然的、地理的、气候的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形成的,反映了地域性的特点。如在居住方面,我国北方较寒冷、风沙大,当地农区的少数民族多住土木结构和石木结构的房屋,房顶低矮微斜,有利于保暖和防御风沙。南方较炎热、雨水多,当地少数民族的住房多为杆栏式,分上下两层的吊脚楼,建筑材料一般为木材和竹子,房顶高,既通风凉快,又可防洪、防潮。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何谓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饮食、衣着、住宅、生产工具属于物质文化的内容;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和传统等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如历史、文学(包括口头文学)、历法、医药、科学技术等,都是用一定的语言表现出来的。宗教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对精神文化的其他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在早期的阶级社会中,宗教对文化的影响很大,波及人们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在民族文化中的影响逐渐减弱。民族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在阶级社会里,每一种民族文化中都有剥削阶级的与被剥削阶级的两种文化,反映着两个对立阶级的利益、思想和世界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文化是具有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的新文化。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涵是什么?

    文化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二者的区分在于其是否具有物质的物理属性。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反映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人文遗迹、遗物和传统知识及其表达。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宝贵资料。其中,有些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或关于本民族历史的文字记载,该民族的历史文化遗物、遗迹、传统知识及其文化表达形式就会成为研究该民族历史发展的唯一的可以依据的材料,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大致情况怎样?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流传的宗教主要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萨满教和东正教。藏族、蒙古族、裕固族、土族、门巴族、纳西族、普米族和部分羌族信仰藏传佛教,主要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和云南等省、自治区。傣族、阿昌族、布朗族、德昂族、佤族等信仰巴利语系佛教,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回族、维吾尔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中的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主要分布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山东、河南、河北、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傈僳族、怒族、独龙族、苗族、布依族、彝族、哈尼族、白族、佤族、拉祜族、景颇族、京族、朝鲜族、高山族等民族的部分群众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和东北地区。俄罗斯族大多数信仰东正教,在蒙古族、鄂温克族中也有人信仰东正教。壮族、瑶族、布依族、土家族、侗族、黎族、苗族、仫佬族、毛南族则受到道教的深刻影响,有的将道教崇拜的神灵纳入本民族的神灵系统之中。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和满族聚居的地方,萨满教的影响还存在,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独龙族、基诺族、黎族、高山族等民族,则遗存一些以“巫术宗教”为表现形式的民俗宗教,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主要有哪些特点?

    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有四个特点。

    (1)宗教信仰的种类繁多。从萨满教到世界性宗教均有少数民族信仰者,其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及萨满教为汉族宗教所缺。
    (2)信教人口比例大,信仰程度比较深。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人口约有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信仰伊斯兰教的有2000多万人,信仰藏传佛教的有500多万。新疆、西藏、青海、宁夏、云南等地,绝大多数信教群众是少数民族。那些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信仰虔诚,宗教生活严格,宗教活动相对频繁。
    (3)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民族化特征比较鲜明,宗教对民族生活影响较深。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气氛浓烈,宗教文化代表着民族特色文化,宗教感情密切联系着民族感情,宗教领袖往往是民族中威望较高的人。
    (4)宗教信条与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心理、文化、风俗习惯几乎融为一体。这些民族的文化、艺术乃至生活方式,都带有鲜明的宗教烙印。尤其是在信仰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和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对少数民族的个人生结和社会生活均有深刻、全面的影响。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中国有哪些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

    伊斯兰教在中国经过1300多年的传播和发展,穆斯林人口目前已达两千多万。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有10个。

    (1)回族。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最广的民族。人口860余万,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都有回族居住,西北地区的宁夏、青海、甘肃、新疆、陕西和西南地区的云南,以及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回族分布较多。全国有一个回族自治区,两个回族自治州,十一个回族自治县。

    (2)维吾尔族。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量居住在湖南、河南等地。

    (3)哈萨克族。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的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和阿勒泰地区,人口约120万。伊斯兰教传入哈萨克草原较早,11世纪得到广泛传播,历史上曾出现过一批通晓伊斯兰教和阿拉伯语的哈萨克族毛拉、学者。他们以经营畜牧业为主,兼营农业,也有人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

    (4)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族也是生活在新疆境内的一个古老民族,他们主要居住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口14万,他们以经营畜牧业为主,兼营农业。柯尔克孜族妇女擅长绣花,制作花毯、壁挂等手工艺品。

    (5)乌孜别克族。乌孜别克族散居于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和塔城等地。乌孜别克族属于游牧民族,于15世纪前后在中国定居。乌孜别克语是以阿拉伯语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由于语言相通,使他们易于接受伊斯兰教。乌孜别克族人口约15万。他们绝大多数从事商业,在南疆的乌孜别克人的丝织技术很娴熟,北疆的乌孜别克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和农业。

    (6)塔塔尔族。塔塔尔族是我国唐代北方突厥汗国统治下几个使用突厥语的游牧部落的后裔,约于19世纪20—30年代陆续由中俄边境地区迁到新疆。塔塔尔族人口五六千人。

    (7)塔吉克族。塔吉克族人口约3.3万。他们聚居于帕米尔高原东部的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县境内。11世纪他们的祖先信奉什叶派伊斯兰教,至今仍遵循该派教义。塔吉克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和农业。

    (8)东乡族。东乡族世代聚居于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现有人口37万。东乡族族源的主体是元朝时的色目人,也有回族、蒙古族和汉族的成分。东乡族伊斯兰教派门宦较多,各派主张和习惯渗透于东乡族人的日常生活中。

    (9)撒拉族。撒拉族居住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口约9万。祖先是13世纪居住在中亚撒马尔汗的西突厥乌古斯马部落萨鲁克人的一支。撒拉族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兼营畜牧业和园艺业。

    (10)保安族。保安族聚居在甘肃临夏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口约15万。祖先是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和中亚的穆斯林。大约在元末明初来青海定居。生活习惯与回族、东乡族、撒拉族基本相同。保安族主要经营农业、手工业,以打制“保安刀”为主。服饰与西北回族服饰相似。

    另外,在汉族、藏族、蒙古族和云南的傣族、白族等少数民族中也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但人数不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民族篇》

  • 宗教是什么?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宗教一词,在拉丁语中为“religare”或“religio”,意为人与神的联接或敬神。在汉语词源中,“宗”字从“宀”从“示”,意为宇宙神祗所居,也有祭祀祖先或日月星辰江河海岱的意思。“教”指教育、育化,上施而下效。二者合在一起,则有神道设教的意味。在历史发展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世界各地各个族群都赋予了宗教不同的意义。在中国,“宗教”一词最先见于佛经,指佛及其弟子的教诲。随西方宗教学崛起及其对中国学术界之影响,一般在学术上将“宗教”与“Religion”一词画上了等号,成为广义上的宗教概念。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宗教神学家将神确定为宗教的神圣来源;唯心主义哲学家往往将某种抽象的、绝对的观念作为宗教的来源。19世纪,德国的费尔巴哈提出了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上帝。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指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只有到现实社会中才能找到宗教最深刻的社会根源。①自然根源。人对自然界的异己力量无法认识和理解而产生敬畏感,认为在现实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着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对这种力量的信仰和崇拜,进而把自然界、自然力人格化为神灵而加以崇拜,形成以自然崇拜为核心的最早的宗教。②社会根源。人是社会化的动物,宗教作为一种以人的存在状况为反映对象的社会意识,在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同时,也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人们遭受社会苦难、无法摆脱社会苦难的时候,就会把苦难的原因归结为神灵的安排,从而幻想通过对神灵的祈祷和膜拜获得解脱或来世的幸福。③认识根源。在原始社会,人们还不能认识事物的整体性和复杂性,思维方式比较直观并依赖于经验,容易将感觉、幻觉甚至错觉的东西当作客观实在的东西,因此会形成灵魂不死、鬼神存在等宗教观念。④心理根源。人类具体的情绪、情感等方面的心理活动,也是宗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之一,如对超自然力量的至上感、神圣感、敬畏感以及神秘感,都有可能在心理上产生对超自然神力的依赖,期盼得到神力帮助以实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的本质是什么?

    马克思说:“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象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对立着。这绝不是又可以用其他概念,用自我意识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言乱语来解释的,而是应该用一向存在的生产和交往的方式来解释的。这种生产和交往的方式也不是以纯粹概念为转移的,就像自动纺机的发明和铁路的使用不以黑格尔哲学为转移一样。如果他真的想谈宗教的本质,即谈这一虚构的本质的物质基础,那么,他就应该既不在人的本质中,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去寻找本质,而只有到宗教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现存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种本质。”恩格斯对宗教的本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的这一论断,不仅概括出了宗教的本质规定,而且深刻地说明了宗教异化的原因和根据。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等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开展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礼拜、祈祷、封斋、终傅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分析宗教问题的基本方法和特点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对宗教的基本认识和态度,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的总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分析宗教问题的基本方法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宗教的分析研究不能仅从宗教本身出发,不能单纯用精神性的因素去阐释宗教现象,而应到宗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去挖掘宗教的根源和本质。二是社会的发展决定着宗教的发展,只有在分析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才能找到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是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不能将宗教和社会存在的关系简单化、片面化,要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从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四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宗教,对待宗教的态度不能绝对化,不能因为它曾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某个发展阶段上起消极作用而简单地将之定格为反动的、落后的意识形态,而一味地加以批判。反之亦然。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纠正对待宗教问题上的“左”“右”两种倾向?

    对待宗教问题的“左”的倾向是指用行政命令取缔宗教,用国家机器废止宗教,在政治上冒险与宗教作战。对此,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这是违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这样做是我们这个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其结果只能是“以此帮助它……延长生命期”。对待宗教问题的“右”的倾向是指对宗教不闻不问,放弃在思想上同唯心论、有神论作斗争,对宗教思想影响自己的队伍和成员置之不理。针对这种现象,恩格斯、列宁提出,就国家而言,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对每个公民来说,对待宗教的态度纯粹是其个人的事情,国家不应干涉。但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宗教就不是私人的事情。无产阶级政党应在思想上同宗教作斗争,宣传无神论。同时注意防止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防止因信仰问题造成群众的分裂。对待宗教问题应当服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任务,决不能将群众间的宗教分野置于政治分野之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一是主张彻底的无神论,同一切宗教偏见作不妥协的斗争;一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团结信教群众为实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任务服务。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党的宗教理论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初步实现,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和观点,构成了党的宗教理论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一是宗教“三性”论。宗教的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宗教将长期存在(长期性);宗教问题涉及大量群众,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就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群众性);宗教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宗教问题牵涉方方面面,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复杂性)。二是宗教与社会关系论。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要注重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妥善处理宗教事务,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要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相交织的现象,谨慎对待、妥善处理。三是宗教与国家关系论。国家政权与宗教相分离,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不能搞狂热,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实施,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四是宗教和政党关系论。党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党与宗教界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党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不得信仰宗教;不能把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党与宗教界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是党联系、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党代表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与信教群众是血肉联系。五是宗教社会功能论。宗教关系是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之一,要妥善处理宗教关系,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限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六是宗教对外关系论。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党和政府鼓励、支持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不允许境外势力在我国传教、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七是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事关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重视并善于做好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理解宗教存在及宗教问题的“三性”?

    宗教是人类社会极为复杂的现象。党基于实践的迫切需要,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深化了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认识(简称“三性”),进一步提炼了宗教的社会特征。一是宗教将长期存在。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它赖以存在的根源未完全消失前,是绝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二是宗教涉及大量群众。每一个时代,信仰宗教的人数都占当时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当代世界仍有8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在我国至少有一亿多人信仰宗教。党如何对待宗教,事关党是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否能够凝聚各方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问题。基于此,党提出:信教群众是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是血肉联系,团结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是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三是宗教现象十分复杂。宗教从来都是与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重要的社会实体;宗教既可以被强大民族利用,也可以被弱小民族利用;宗教既能够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力量,又可能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消极力量;宗教问题既与现实问题交织、又与历史问题勾连,既与国内问题纠缠、又受国际问题牵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定位?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宗教的社会定位是不同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宗教的社会定位建立在反帝反封建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基础上,宗教被当做旧社会、旧文化的残余力量。“文化大革命”中,宗教成为被打击的对象,被迫转入地下,处于隐秘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世纪之交,我国宗教的社会定位建立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础上,由于这一时期宗教的影响日益扩大,无论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宗教的期望,还是宗教界自身的认同,更多偏重于宗教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角色定位。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宗教的社会定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中央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五大关系之一,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并处理好宗教关系,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新的论断和要求,框定了我国宗教新的社会定位,更加突出了宗教的社会属性和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肯定了宗教界在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得以体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宗教的现状如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至少有1亿多人信仰宗教,主要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其中道教是我国固有的宗教,其余都是从国外传入的。据统计,我国五大宗教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约有13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6万多人,宗教院校110多所。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加上地方性宗教团体共有近5500个。

    目前,我国信仰五大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人数呈上升趋势,其中,基督教和佛教信仰人数增长最快。与此同时,信教群众的结构也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信教群众分布在各个社会阶层,由农村向城市、由老年人向中青年、由低文化层次向高知识层次、由低收入人群向高收入人群扩展,平均年龄逐步降低,社会成分愈加多样化。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宗教的发展有哪些历史特点?

    我国宗教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深受我国传统政治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影响,总体上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国家宗教的特点。一是多元通和。中华民族兼容并包的文化传统铸成了中国人对宗教宽容的理性精神,形成了中国宗教多元通和模式及人文、宗教和谐共存的格局。二是入世尚德。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宗教向来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突出教化的人文理性和现实功能。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佛、道二教在注重出世教义的同时,也具有更多的入世精神,把修善施德作为修行的第一要务;伊斯兰教一向要求穆斯林乐善好施,天主教和基督教提倡“做光做盐”,以实际的善行“荣神益人”。三是政主教从。在中国封建社会皇权至上的政治文化传统下,一切宗教都要依附于政权,为政权服务。为了从政治体制上落实这种政教主从型关系,历代政府都设有专门机构和官职来管理宗教事务,制定各种法令条款来规范宗教事务,宗教对于政权的服从与辅助关系更加巩固。四是独立自办。我国历史上,国家政权一般都对宗教持开明态度。近代以来,天主教、基督教在西方炮舰政策的护持下闯入中国,并长期为外国势力控制和把持。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得以彻底摆脱外国势力的控制,真正实现了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成为我国各宗教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基本准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制定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完全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根据宪法,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②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③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④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关于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中国共产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要清除出党。对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部分共产党员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应、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及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指什么?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作出新的探索、迈出新的步伐。要支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动。在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追求和创造现世的幸福生活。要继续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解经”工作以及佛教、道教界在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帮助他们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抓住重点,取得实效。要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自觉、主动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越俎代庖。要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稳步推进。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具体内涵有哪些?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仍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接受。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哪些?

    我国宗教事务及宗教事务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以国务院144号令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有关政策文件。除此以外,部分省市还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宗教法规,如《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其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境外进行经贸、文化、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合作、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要求传播、发展某一宗教的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是某种宗教的教徒或者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教堂或者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等,这些都属附加的宗教条件,都不能接受。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怎样的原则?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第二,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①不得进行宗教活动。②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③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④中等和中等以下的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⑤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⑥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宗教出版物?什么是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范的宗教出版物包括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两类。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以满足信教公民宗教生活需要或者开展宗教教学、宗教研究为目的,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流通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是指以宗教文化研究为目的,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范围很广,无论是出版单位出版的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还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无论是宗教题材的出版物,还是非宗教题材的出版物,只要内容涉及宗教,都属于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范畴。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国家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无论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还是内部流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必须遵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禁止的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为了防止因出版物违反宗教政策而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对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造成危害,《宗教事务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五项禁止性的内容:①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②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③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④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⑤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规定,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但应经省以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到省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原则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1)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2)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

    (3)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防范重大事故或者事件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在当地信教群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于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当本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该宗教活动场所有责任、有义务做好信教群众的安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故发生后,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要做好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的工作,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手段来反映自己的诉求,依靠人民政府来解决问题,切不可采取偏激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对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的合法性的必经程序。这表明,国家尊重并认可各宗教团体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2)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这即是说,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为什么要确立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的备案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尤其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其职责是主持宗教活动,宣讲教规教义,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等。他们不但与信教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重要影响,而且还以宗教教职身份从事慈善公益等方面的工作,在社会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变化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民主管理内部事务、办好教务、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化、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和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现有五大宗教的教职人员30多万人。其中,佛教约20万人,道教约2.5万人,伊斯兰教4万多人,天主教约4000人,基督教约1.8万人。依法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方面。

    宗教教职人员是按照各宗教的传统仪轨由宗教团体认定的,对此国家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确立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制度,是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长时期探索和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一方面,国家尊重各宗教认定教职人员的传统仪轨和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教职人员所从事的教务活动会对社会,乃至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既要依法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由于宗教教职人员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应当接受政府必要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确定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认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样,既体现了政府尊重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不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的原则,又确保政府能够掌握情况,履行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样,对在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任职备案管理也是如此。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受法律保护的宗教财产具体指什么?

    所谓宗教财产,就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收入(含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事业的合法资产、收入等。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对宗教财产作了界定,并且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条例的有关规定表明了政府对于合法宗教财产所持的态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保护问题开始有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按照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原则,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具体体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以及所获收益用途作了原则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在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中,都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重点寺观要积极兴办一些生产、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寺观兴办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属于集体性质,扶持和帮助寺观兴办这种事业,完全符合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政府有关部门要像对待其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一样,在发展方向和生产计划上给以必要的指导,在设备、物资和技术上给予可能的帮助,在税收上给以适当的照顾。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关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类型,主要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来说,要兴办公益事业及企业等,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属长期性质,并设有机构的,都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注册手续。同时还需要注意,无论兴办何种公益事业及企事业,都不得利用该机构传播宗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及其用途作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关于接受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在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因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的范围。目前,国家对向宗教类社会组织捐赠还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对捐赠人也无这方面的优惠措施。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是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自愿、无偿地赠送给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来说,这种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就捐赠方来说,不得“借教敛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搞所谓“股份制”、“租赁承包”寺观等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有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即不附带有违背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企图支配我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原则上可以接受,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具体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的批准权限由省自行决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一次接受10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自行决定。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接受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有何规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制定有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于国(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接受。地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较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全国性宗教团体较多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按照2007年海关总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按照此规定,受赠方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委托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海关入关手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免交关税。这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如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经海关核实无误,可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

    至于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单位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等的问题,海关在查验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2007年,海关总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第十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单位接受境外捐赠的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予以征税验放。

    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自用、合理数量”未作明确规定。对于外国人入境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宗教用品的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则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中“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的规定,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是:①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②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进行。③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④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⑤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⑥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⑦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包括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外国人可以在哪些场所参加或者举行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第七条规定:“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这即是说,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也可以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行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接待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外国人能否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自用的,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外国人携带宗教用品入境问题,在执行手续上作了补充和明确。实施细则规定,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和符合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予以放行;同时规定,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范围,或者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用品,不得进境。违反规定已经入境的,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许可条件为:①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②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③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提出申请时需要递交以下材料:①接收单位的申请书。②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③全国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其中,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同时限定,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国人违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作哪些处罚?

    对于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出面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界交往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界交往有专门规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事务条例》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适用于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相继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成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台湾地区目前还没有实现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所以,条例不适用于这三个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相互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些规定,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宗教交往关系实行“三互”原则。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宗教方面的交往,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还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宗教管理?

    所谓宗教管理,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宗教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宗教生活的目标,而对宗教组织与宗教活动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协调等一系列活动。宗教管理既可以是一种社会性的宗教活动管理,也可以是一种特定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管理,就管理者来说,若是前者,管理者主要包括了政府等机构,若是后者,管理者就是相关宗教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就管理资源的运用来说,若是前者,管理资源就是整个社会的资源,若是后者,管理资源就是特定宗教组织的内部资源。

    宗教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宗教事务的管理,即政府和各相关机构对各种宗教事务所进行的宏观规范和控制;二是各宗教组织内部具体事务的管理,也就是各独立的宗教组织对自身所进行的各种宗教活动的管理。前者属于宏观宗教管理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微观宗教管理的范畴。如果根据具体管理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宗教管理又可以分为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信徒管理、教产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教育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业管理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

    宗教是社会的一个基本方面,社会的正常存在与健康发展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宗教正常有序,有助于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社会宗教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协调,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发展。只有良好的宗教管理,才能保障社会宗教活动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健康正常。首先,宗教管理是保障公民宗教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要保证一些公民能进行正常的宗教生活,就必须对社会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民宗教信仰的权利,保证宗教生活的正常秩序。如果没有宗教管理,或宗教管理混乱,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社会的宗教生活必然会陷入混乱,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宗教生活。其次,宗教管理是保障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对宗教的有效管理,有利于社会宗教生活正常秩序的确立,而宗教生活的良好秩序也必然有助于整个社会生活良好秩序的建立。同时,对宗教组织的良好管理不仅有助于宗教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宗教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良好关系的确立,增进社会的和谐。相反,如果没有宗教管理,社会宗教生活混乱,宗教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各种冲突,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必然受到破坏,社会也不可能健康和谐。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宗教的行政管理?

    宗教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国家行政资源和权力,对宗教组织和各种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以保证宗教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宗教行政管理的直接职责由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来行使。在中央一级,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是宗教事务局或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县市区一级,是宗教事务局或科。除了专门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外,政府其他机构也承担着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一般管理职责。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将其写入新修订的党章,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正式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宗教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基于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深刻认识而得出的必然结论。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如何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成为党的宗教政策的核心内容。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将之写进了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也在宗教工作中逐渐滋长,“文化大革命”期间进一步恶化,党和国家关于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政策被全盘否定,宗教工作一度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中共中央1982年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件),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项长期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继续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内容。

    随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落实,宗教事务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随之而来。1990年12月,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继续管理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144、14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场所活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转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逐步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又一项主要内容。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摆脱了帝国主义对我国宗教的控制,我国宗教真正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与境外宗教的联系与交往日益紧密,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新控制外国宗教,不断挑战我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原则;一些境外敌对势力也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1982年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我国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提出“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次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写入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中。

    新中国建立后,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充分论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的基础上,开始探讨社会主义和宗教的关系问题。随后,在这个问题上开展了理论探讨,从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到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充分反映了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修改的党章也首次写入“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出,反映我们党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探索过程,体现了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取得的一步步重要进展。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怎样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按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政教关系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②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被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③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④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坚持党和国家与宗教界“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是处理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关键所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理解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长期奉行。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③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④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其内涵包括:第一,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是为了维护公民(包括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不能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①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②要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规范化,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制止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第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本身就要求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去包办或干预。同时,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对此负有依法监督的责任。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是宗教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在抓好宗教立法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本领。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树立法制的权威,才能带领干部群众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②要不断改变观念,切实改善管理。管理部门要确立必要的权威、威信,但这种权威、威信是靠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取得的,而不是靠权力取得的。防止权力滥用,自觉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同时,应当欢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并为这种参与管理开辟有效途径和形式。在实施依法管理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注意方法策略、教育引导,在强调加强管理的同时,注意改善管理。③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守权限程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宗教事务,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该把握哪些要点?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把握以下要点: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要旨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②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国家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④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切实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完善和制定颁布《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努力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如何形成的?

    新中国建立前,特别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多年的历史上,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直被外国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利用和控制,处在一种殖民的状态,被称作“洋教”。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分别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自”革新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传、自养,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已经成为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体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抵御境外渗透的关系?

    西方敌对势力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对中国实施“西化”和“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和宣传;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的活动和宣传。

    我们必须遵循宪法有关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要有利于对外开放,通过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又要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坚决抵制。要进一步完善宗教方面对外交往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积极的姿态继续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因抵制境外宗教渗透而影响对外开放,也不因对外开放不注意抵制境外宗教渗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党和政府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一大目标,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②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③重视和支持宗教界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④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增强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推进宗教界爱国人士培养教育工作。努力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切实关心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切实落实和体现科学发展观,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贯彻到宗教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要服务“发展”这个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只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才能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把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作为宗教工作的目的和归宿,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让宗教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就要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从尊重人的多样化精神需求的高度,正确看待信教群众在现阶段有所增加的趋势;就要从重视宗教普遍内在诉求和谐的高度,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这就是要推动宗教工作,努力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要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动员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带头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结合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新要求,推动宗教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以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贡献;要结合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新要求,继续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其自我管理、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管理职能。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把握“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既要充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支持我国宗教界与外国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既要大力倡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既要注意引导、督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又要注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又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近年来,我们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宗教关系明确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宗教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也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

    宗教和谐是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关系,使宗教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宗教对话的基础上,继续寻求化解宗教冲突的新途径。

    宗教和谐是宗教关系的新内涵。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的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达到多元共存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宗教和谐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在宗教关系的各个层面中,政教关系最为重要,它制约着宗教关系的其他方面。现代社会应该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目标,形成彼此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要通过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宗教和谐,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睦相处。

    宗教和谐是宗教工作的新目标。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宗教和谐提供制度安排,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宗教界应该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坚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把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把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自觉意识、行为准则和生动实践,为国家繁荣、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推动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摆脱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实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使得我国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此后,宗教工作中“左”的因素逐渐滋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房产政策,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工作出现了新局面。20世纪90年代后,中央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突破,国务院颁布了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21世纪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确立了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开创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藏传佛教工作与反分裂斗争的关系?

    自1959年达赖反动武装叛乱失败逃亡印度后,几十年来,达赖集团始终没有放弃分裂祖国的图谋,一直从事搞乱西藏的破坏活动,成为在西藏制造社会动乱的根源,也充当了国际反华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工具。中央对达赖的政策十分明确,就是达赖必须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声明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就十分注意尊重广大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着力保护藏族文化。①大量恢复和开放藏传佛教寺庙,为藏族信教群众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创造条件。②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抢救、保护藏传佛教的经典和文物。③帮助培养藏传佛教人才,有效地缓解了藏传佛教后继乏人的局面。④排除达赖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成功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事宜,得到了广大藏族僧俗群众的拥护。⑤在藏传佛教寺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了藏传佛教寺庙的自我管理,维护了藏传佛教的和谐稳定。⑥进一步规范了对活佛转世事务的管理,制定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将活佛转世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新时期伊斯兰教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伊斯兰教事业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伊斯兰教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

    ((1)着力推动伊斯兰教加强自身建设。1980年4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四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始恢复工作,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办理教务,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在自身建设上,逐步建立健全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开展伊斯兰教文化教育和研究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2)切实维护伊斯兰教的和谐稳定。针对在新疆的“三股势力”、在西南、西北地区的伊斯兰教教派纠纷以及国外伊斯兰极端组织的破坏活动,中央和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有关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解决伊斯兰教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了伊斯兰教领域的团结稳定。

    (3)积极倡导、大力推进伊斯兰教解经工作。在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国内高水平的阿訇、毛拉,结合我国穆斯林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古兰经》等伊斯兰教经典教义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并将其在穆斯林中进行推广,开展讲新“卧尔兹”的活动。“解经”工作的开展,不仅增强了伊斯兰教界人士运用伊斯兰教基本精神抵制、批判宗教极端主义歪理邪说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同“三股势力”作斗争,而且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维护伊斯兰教信仰的纯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坚持不懈地加强朝觐工作。朝觐是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完成朝觐功课的穆斯林,可以获得“哈吉”称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水平的提高,穆斯林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大大改善,报名要求参加朝觐的穆斯林逐年增多,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朝觐热”,零散朝觐人数长期居高不下,扰乱了正常的朝觐秩序,也损害了穆斯林群众的切身利益。1993年,中央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每年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2000人参加朝觐。199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等中央7部门下发了《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使有组织朝觐工作得以正常开展。1998年、2003年朝觐工作会议以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关于朝觐工作的两个重要文件,确立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和“统一认识、分省负责、归口管理、限额批准、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朝觐的组织管理、制止零散朝觐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使朝觐事务的管理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

    我国55个少数民族大多数都有宗教信仰,信仰的宗教主要有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在南方一些少数民族中有较大影响,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信奉原始宗教。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充分了解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联系与区别。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尽管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关系紧密,但宗教与民族毕竟不是同一个范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一方面要看到宗教与民族的密切相关性,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就是在相当程度上尊重了本民族,对促进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把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区分开来,不要把宗教感情与民族感情混淆起来,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混淆起来,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刺激事态的扩大和发展,从而增加处理问题的难度。

    (2)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支持和帮助维修宗教设施和发展宗教文化事业;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等。

    (3)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少数民族共产党员信教问题。少数民族的共产党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的影响。对于这些人,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会脱离群众,孤立自己。所以,在这些民族中要把党员信教和参加某些纯属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正确领导,是正确处理我国宗教关系的根本保证。

    (1)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到对宗教工作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加强指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加强对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了解情况,分析宗教工作形势,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处理复杂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对宗教方面影响全局的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整合资源、汇集力量,做到齐抓共管,力求实效。

    (2)加强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研究、教育和宣传。①应当加强对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实践及时加以研究,把握新趋向,了解新特点,探索新规律,不断创新党的宗教理论,完善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要充分调动、精心组织学术界、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力量,多角度、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对宗教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实际,密切关注宗教现实问题,不断推动宗教理论创新。②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部门干部以及其他与宗教工作关系密切的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了解其基本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运用方法;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宗教理论政策培训。③应当加大党的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要引导、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等单位,通过不同的媒介载体,采取不同的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进一步使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关于宗教工作的主张,在党内外达成共识。新闻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提高对复杂宗教问题的分析辨别能力,努力把握好宣传教育的度。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协调机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按照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一部署,在宗教工作中分工负责,密切配合。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在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有关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即除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民族、公安、安全、民政、司法、宣传、文化、教育、文物、外事等,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不同的角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宗教工作。按照中央要求,统战部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民族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对我国一些民族的影响,悉心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状况,妥善处理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民政部门要从管理社团的角度,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组织部门要重视党员信教问题,特别是要稳妥处理基本上是全民族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宣传文化部门要改善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加大对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唯物主义理论的宣传;公安、安全部门要对境内外极少数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理和打击,切实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教育部门要重视在校学生信仰宗教问题,正确引导,妥善管理;共青团组织要重视青少年信教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妇女组织要针对我国信教群众中妇女占有相当大比例的特点,注意做好信教妇女的工作;文物部门要注意做好宗教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外事部门要关注宗教问题在国际政治和外交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涉外宗教事务。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加强基层宗教工作?

    宗教工作的任务主要落在基层,做好基层工作是整个宗教工作的保障。我们必须重心下移、前移,把宗教工作网络扎进基层,把宗教工作的主要精力投入基层,把宗教工作的平台搭在基层、重点定在基层,确保基层宗教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使基层成为做好宗教工作的牢固基础和坚强堡垒。

    (1)把做好基层宗教工作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效结合起来。各地要重视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基层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通过适当方式的培训,使基层党政干部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确保基层社会稳定;要通过培训,使基层党政干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广泛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为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而努力。

    (2)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要下决心大力加强县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村要有人从事宗教工作,城市街道、社区、学校和企业等也要建立相应的宗教工作网络。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对基层宗教问题的研究,把握新趋势、新特点、新动向,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

    (3)把基层宗教工作同建设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要加强基层宗教团体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我管理、服务信教群众、引导信教群众的能力。要注意防止非法宗教势力与农村宗法势力结合,形成妨碍农村社会稳定和进步的消极力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如何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

    宗教工作的三支队伍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工作干部、宗教人士队伍。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中央要求,培养一支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正确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善于领导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培训的制度;把宗教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项目,把是否善于处理纷繁复杂的宗教问题,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务实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的素质,作为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的基础性工作,下大力气抓好抓实。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这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支持、协助宗教团体通过宗教院校或普通大学、培训班、实践锻炼等途径,加大宗教界人士的培养力度;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解决部分宗教团体内部不和、管理混乱的问题;引导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信教群众,反映信教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宗教团体的建设解决好切实的困难,加大对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后备队伍的培训和培养力度。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宗教工作与统战工作的关系如何?

    宗教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初期就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统战理论的重要内容,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统战工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重要实践。几十年来,我们党坚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努力与广大信教群众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并使广大信教群众意识到,他们的利益是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并带领他们为之奋斗,从而使我国宗教界能够在不同历史时期始终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与中国共产党休戚相关、荣辱与共。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佛教?

    佛教发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古印度,现与基督教、伊斯兰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由距今三千多年古印度的迦毗罗卫国(今尼泊尔境内)王子悉达多•乔达摩所创,西汉末年经丝绸之路传入我国。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和南亚地区有过广泛的影响。至2010年,全世界约有4亿佛教信众,人数仅次于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佛”,全称“佛陀”,意思是觉悟者。佛教重视人类心灵的进步和觉悟。按照佛教的观点,人和其他众生一样,沉沦于苦海之中,并不断地生死轮回。唯有断灭贪、嗔、痴的人才能脱离轮回。

    悉达多在毕钵罗树(佛教信徒尊称菩提树)下悟道,成立佛教,并走遍恒河谷各地向人传教。社会各阶层的人都来听他演讲而成为他的弟子。在其后的几十年中他游走四方,招收了许多弟子,佛教影响得以逐渐扩张。到他80岁高龄逝世时,已声名大噪。悉达多离开人世后,弟子们整理出他的言行说教,通过几次结集,成为经、律、论“三藏”。

    公元前3世纪,在悉达多去世后大约200年,佛教遇到了其最得力的拥护者——阿育王。当时印度的大部分地方均受他管辖。征服所造成的屠杀和暴乱使阿育王深感忧心,于是信奉佛教,并以国家的力量给予支持。他竖立佛教碑碣,举行结集,劝谕人民按照佛教的训诲而生活,派遣佛教传教师到印度各地和锡兰、埃及等地宣教。

    从孔雀王朝开始,佛教分别向南北两个方向传播。南传佛教(又称为上座部佛教)经由锡兰传播到东南亚一带,主要影响东南亚的中南半岛等地。北传佛教(又称大乘佛教)经克什米尔到达新疆,西汉末年传入中国,后又传入古朝鲜、日本;于公元8世纪正式传入印度毗邻的西藏。至此,北传佛教分为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两支。藏传佛教对西藏人民的生活文化有极大的影响,后来又传入蒙古和中国东北等地区。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佛教的基本教义有哪些内容?

    佛教的基本教义包含“四谛”“十二因缘”等。

    四谛,又称四圣谛、四真谛,指圣者所见之真理。

    (1)苦谛,是佛教对整个人生的客观描述和对整个世界的价值判断,存在即是苦,指三界六趣之苦报,是众生的迷之果。佛教又有八苦之说,对苦谛进行细分,即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会苦、爱别离苦、求不得苦及五阴炽盛苦。生苦指生命从结胎到出生这一阶段经受的痛苦,同时也指有情投入轮回之苦。老苦指生命衰老时经历的种种。病苦指疾病所引起的种种痛苦。死苦,死亡之苦,佛教指出在死亡发生时,因四大分离,死亡者会感受到巨大苦楚与恐惧。怨憎会苦,不得不与相怨恨之人、事相会的痛苦。爱别离,不得不与亲爱之人别离的痛苦。求不得苦,用尽种种的办法,所追求的理想与欲望往往得不到满足的痛苦。五阴炽盛苦,我们对五蕴(即色、受、想、行、识五种身心聚合)的身心产生执著,称为五阴炽盛。

    (2)集谛,是造成上述种种苦的原因,指贪嗔痴等烦恼以及一切善恶诸业。佛教认为人生之所以有苦,是因为“爱结”,即人有爱、恶等欲望,由此而产生分别心,造作所谓或善或恶的行为。这“爱结”分别和善、恶诸业是召集起三界六趣苦报的原因,所以称为集谛。

    (3)灭谛,指寂灭、涅槃。主要论述佛教修持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涅槃指惑业息灭而离生死之苦,从一切烦恼、痛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从生死轮回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是悟之果。

    (4)道谛,指从痛苦的世间到达妙乐彼岸世界的方法,有八正道,这是悟之因。八正道包括:正见(正确的观点与思想)、正思维(又称正志,指根据四谛正见进行思维,心无邪念)、正语(说话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等)、正业(正确的行为,指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佛陀的教导,不杀生、偷盗、邪淫)、正命(生活方式符合佛教规范,包括以佛教意义上的正当职业谋生)、正精进(即毫不懈怠地修行佛法,直至达到涅槃境界)、正念(专心系念佛教诸法之教导)、正定(进行正确的禅定修习,以进入清净无漏的境界)。

    以上四谛,前二谛是轮回流转的因果,所以又称为世间因果,后二者是还灭之因果,又称为出世间因果。把四者都称为“谛”,是说四者所表述的是极致的真理。佛陀在鹿野苑为五比丘说法,初转法轮的时候说的就是四圣谛法。依之而修道证灭者,称为声闻人、声闻乘。

    十二因缘是佛教对于世界缘起、生命缘起流转过程的论述,分为:无明、行、识、名色、六入、触、受、爱、取、有、生、老死等十二个前后相续、周流不停的环节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行缘无明、识缘行、名色缘识、六入缘名色、触缘六入、受缘触、爱缘受、取缘爱、有缘取、生缘有、老死缘生。

    原始佛教对十二因缘的观点(与后世十二因缘解说略有不同),依经典描述,是指:

    (1)无明,不知五阴(色、受、想、行、识)因缘生,因缘实况是无常败坏磨灭之法,不知道这些道理,叫做无明。

    (2)行,以为五阴是我、我所拥有者,因此称为行。

    (3)识,为六识,是和名色相互依存而生的觉知,即“识缘名色,名色缘识”。

    (4)名色,色指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和五境(色境、声境、香境、味境、触境);名即是受、想、行,为法境,指只有名相而无形质。其和识相互依存而生,即“识缘名色,名色缘识”。

    (5)六入,又称六触入处,为每一生之始,指各种感觉器官和思维相缘而生的现在实况(眼色相缘眼识生、耳声相缘耳识生、鼻香相缘鼻识生、舌味相缘舌识生、身触相缘身识生、意法相缘意识生),叫做六入,即六根。

    (6)触,指根境识具足时的代名词,即眼色相缘眼识生时,称眼触;耳声相缘耳识生时,称耳触;鼻香相缘鼻识生时,称鼻触;舌味相缘舌识生时,称舌触;身触相缘身识生时,称身触;意法相缘意识生时,称意触。

    (7)受(想、行),指在六触发生时,所引发的苦受、乐受和不苦不乐之感受,以及联想、对比、分析和判断,还有意志决定的行为。

    (8)爱,由于对于因缘实况是无常败坏磨灭之法不知,故于六根六境相缘六识升起引发乐受时,对此现况产生不当之贪著和想象,就是贪爱。

    (9)取,就是无明缘行的行,以为五阴是我、我所拥有。

    (10)有,即为“识缘名色,名色缘识”的循环。名色相缘(六根六境之相缘)升起六识,对识升起贪爱,希望识能够持续呈现,故驱使六根追逐六境,令六识持续呈现的循环。

    (11)生,指因“识缘名色,名色缘识”的循环未断,此(五)阴败坏已彼(五)阴升起,生命之流连绵不断,有来生之六触入处升起,即下一生六根生。

    (12)老死,凡生者,因因缘自我败坏的过程,必定历经衰败和死亡的过程,以及此过程所产生种种的不如意的痛苦。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达赖喇嘛是什么教派的首领?

    达赖是西藏佛教格鲁派(黄教)中与班禅并列的两大宗教领袖之一,全称为“达赖喇嘛”。达赖是蒙古语“大海”的意思,喇嘛是藏语“上人”的意思。这个称号最初是因明代万历六年,格鲁派的首领第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前往青海、蒙古一带传教。在蒙古传教时,与蒙古族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于青海湖边会面。俺答汗率部众皈依藏传佛教,并赠索南嘉措一称号:“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意思是“遍知一切德智如海之金刚上师”。“瓦齐尔达喇”是梵语音译,意为“执金刚”,是对密宗最高成就人物的尊称。俺答汗后报明朝,经明庭册封得以确立。这就是达赖喇嘛活佛系统称谓的最初由来。1653年,清朝顺治帝又封第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措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承认达赖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从此达赖喇嘛这一活佛系统的称谓才被确定下来,成为藏传佛教格鲁派二大活佛系统之一的尊号。达赖喇嘛被藏传佛教认定为观世音菩萨的化身,现已转世至第十四世达赖。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道教?

    道教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宗教,是以道为信仰核心,融汇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种成分,不断汲取儒家和佛教的思想理论及宗教形式,逐步发展成为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宗教。

    道教形成于东汉时期,以当时盛行的黄帝、老子信仰为基础,以道家哲学为理论支柱,以救灾、济贫、治病、劝善等为号召,形成了多层次的宗教体系和早期的宗教结社。魏晋时期的神仙道教,则以长生成仙为教旨,南北朝时期发展为成熟的教会式的宫观道教。隋唐时期,道教盛行于上层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融为一体。经过宋元时期的革新和繁衍、全真道等新道派的创立、内丹学的兴起,道教再一次向老庄道家思想复归,强调体道合真的宗教体验,追求人与道的合一。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道家?

    道家是先秦时期的一个思想派别,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西汉初,文景二帝以道家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苛政中得以休养生息。历史称之为文景之治。其后,儒家学者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并被后世帝王采纳。道家从此成为非主流思想。虽然道家并未被官方采纳,但继续在中国古代思想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魏晋玄学、宋明理学都糅合了道家思想发展而成。佛教传入中国后,也受到了道家的影响,禅宗在诸多方面受到了庄子的启发。道家在先秦各学派中,虽然没有儒家和墨家这么多的门徒,地位也不如儒家崇高。但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上呈现出永恒的价值与生命力。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道家和道教的关系是什么?

    道家是一个学派,也是一种学说。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想百家争鸣,道家是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以老子《道德经》为祖经的道家学派,提倡清静无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

    道教是在民间信仰的基础上吸收了巫术、神仙信仰等形成的宗教,道家主张的“道”的神秘性直接影响了道教的神仙信仰,“道生万物”的本体论也成为道教重要的教义思想。可以说,道家是道教的前身,是道教的理论支撑;道教是道家思想的载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道教有哪些教义思想?

    道教信仰的核心是“道”,其教义也是围绕着“道”而展开,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尊道贵德。道教认为,“道”是宇宙的本原,是天地之始。道教的道是道家哲学的宗教化,将道和气、一、真、神等联系起来,以天人合一作为修炼思想,将体道成仙作为修道目标。“德”也是先秦道家的基本概念,认为道体现在具体的事物之中,得道即为德。道教继承老子哲学思想,以得道为“德”,即修道成仙,与道合体,长生久视。《道德经》第五十一章说:“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即道为宇宙本原,赋予万物生命,积累显现为德。“德”规范万物本性,“物”体现万物的形状,“势”成就万物的功用,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仙道贵生。所谓“仙道”,即道教追求的成仙得道。道教相信神仙的可学和实有,而成仙得道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自我的修行,达到长生久视。所以道教教导人们要贵生、重生、乐生,生存的质量提高到神仙一样的境界,达到生道合一的目的,就是得道。《度人经》曾把这一要旨归纳为:“仙道贵生,无量度人。”

    自然无为。《道德经》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道”的本性就是自然,道之自然的法则既是天所效法的,也是地所效法的。人生在天地间,其行为的最高法则也应是效法道性自然的法则。人当效法道的自然之本性,顺应天地自然变化的规律,顺应事物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要达到“自然”的境界,就要践行“无为”的处世方法。《道德经》中说:“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又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所谓无为,并不是消极不为,而是要反对“有为”,要遵循自然之规律。

    返璞归真。道教要人通过自身的修行和修炼,使生命返复到始初的状态,即为“返璞归真”。学道修道,就是要使心性和生命返到纯朴纯真的状态。这里的“璞”就是指本真,是指真常之道的本来体性。《道德经》说:“见素抱樸,少私寡欲”,即要抱道守真,怡养生命的真元,使之不为物欲所诱惑,不为私心杂念所困扰,使本性返回到淳朴的状态,与道相合。就生命修炼而言,就是把已耗散的生命元气通过修炼进行修复,进而通过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炼虚合道等内炼功夫,使生命回归到真道的状态,得道成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是世界性的宗教,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7世纪初兴起于阿拉伯半岛,由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弘传。中国旧称天方教、清真教、回教等。

    伊斯兰教自创兴迄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种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和一种文化体系,传入世界各地后,与当地传统文化相互影响和融合,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许多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发展、政治结构、经济形态、文化风尚、伦理道德、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伊斯兰教主要传播于亚洲、非洲,以西亚、北非、中亚、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最为盛行。20世纪以来,在西欧、北美和南美一些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传播和发展。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穆斯林人口约有16亿,占世界60亿总人口的26%。目前全世界共有45个穆斯林占全国总人口大多数的伊斯兰国家,其中有近一半的国家奉伊斯兰教为国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和“穆斯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伊斯兰”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它出现在《古兰经》经文里:“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作为你们的宗教。”在阿拉伯原文里,“伊斯兰”一词有两重含义:一是归顺、服从;二是平安、安宁、和平。作为一个宗教的名称,“伊斯兰”的意思就是对造物主无条件地归顺和服从;同时表示,只有顺从造物主的意愿,努力营造和平环境,人类才能获得真正身心的安宁,而社会也能因此得到和平与安宁。

    所有各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称为穆斯林。穆斯林与伊斯兰源于一词。也有两重含义:顺服者、和平者,也就是顺服安拉的人和谋求人类和平的人。《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入在和平教中。”从伊斯兰和穆斯林的基本意义去理解,伊斯兰教的宗旨简单概括起来就是信仰宇宙独一的万事万物的创造者——安拉及其意志,倡导和平、维护和平,要求人类和睦相处,以求得今世和来世的平安与幸福。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的核心是什么?

    伊斯兰教的核心,包含在“清真言”里。清真言就是“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真主)是真正的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清真言里所阐述的第一个核心是“安拉”,也就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养育者,他是唯一的主宰。清真言里所阐述的第二个核心是“穆罕默德”,穆罕默德是一个人,他接受了安拉所赐予的使命成为全人类的警告者和报喜者。穆罕默德是人类历史长河中所有传达“安拉独一”信息的使者中的一个,是继阿丹(亚当)、努哈(挪亚)、易卜拉欣(亚伯拉罕)、穆萨(摩西)、尔萨(耶稣)等圣人之后最后一个使者。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主要特征是什么?

    伊斯兰教除了与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等宗教共有的特性如博爱、济世、扶困、止恶、扬善、和睦、造福人类等之外,还有其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认主独一,也称“唯一神”论。伊斯兰教只相信和崇拜独一的造物主安拉。安拉造化宇宙万物,包括造化人类及世界万物,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主宰。这是伊斯兰教最明显、最根本的特征。所以不少伊斯兰教国家和穆斯林都把伊斯兰教称为“认主独一”的宗教。

    二是信仰与律法相统一。穆斯林十分强调把虔诚信仰与遵守宗教律法、践行五项功修相统一。首先,常念“清真言”和“作证词”(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表白词,含义为:我作证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独一无偶,我作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仆人与使者),表明灵魂深处相信独一无二的安拉。这是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分水岭,也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基础与前提。其次,行动上必须遵守伊斯兰教律法,其中比较突出的一项就是做礼拜,作为诚信与否的衡量标准。只有意念而无实践,信仰是不完全或没基础的;而只有功修但意念不明确,也是不彻底的,不完美的。所以伊斯兰教非常明显的特征,反映在信与行以及知行合一的基础上。只有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穆斯林。外在的律法约束和功修培育了穆斯林的内在精神,继而内在的精神规范了穆斯林外在的行为。由此,穆斯林在社会交往当中所展现的“诚信”“自律”“守法”和“友善”,其实都是信仰与律法相统一的结果。

    三是注重两世幸福,亦称“两世论”。伊斯兰教认为的两世,是指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今世)和现世终结后的彼岸世界(后世)。“两世论”是以相信后世存在为目标,并认为今世与后世有必然联系,以追求两世吉庆为目的。人类生命并不以死亡为终结,死亡只是今世生活的终止,而不是人死如灯灭,所有一切的终结,在今世生活结束后,还有一个与之完全不同的后世生活。今世生活是人类的必经之路,是通向后世生活的桥梁。而后世生活才是人类必然归宿,是今世生活追求的总目标。因此要求人们在今世生活中勤奋耕耘、努力进取、敬主拜主,积极创造精神和物质财富,建设安定、和平的生活。正如穆罕默德所说:“今世乃为后世的栽种之场所。”伊斯兰教对今世生活始终坚持积极进取的态度,并促进人类满足自身的各种正当欲望。但同时伊斯兰教却认为今世生活是“短暂的”,后世生活才是“美好的、永久的”,是“人类最终归宿”,反对依恋今世生活和沉迷浮华享受,并告诫人们不要因今世享受,而忘却追求后世生活的归宿。

    四是要求平等。伊斯兰教认为全人类同出一源,所有民族都是平等的。平等包含人格平等、种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

    五是教义简单明了。伊斯兰的信仰礼仪全部是先知穆罕默德根据安拉启示确定的行为规则,没有繁文缛节和复杂铺张的动作或摆设,一切都简单。每个礼仪和行为都有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家庭温馨、社会和谐,表现高尚品格和追求精神完善。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穆斯林为什么封斋?

    封斋是指每年伊斯兰教历九月,成年穆斯林每天从拂晓到日落戒除饮食、房事等。教法规定,病人、孕妇、年迈体弱者及旅行者等有困难者可不封斋,但要补偿,给穷人以施舍。

    穆斯林的斋戒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从破晓至日落,禁食和禁房事,这是基本的要求。第二个层次是肢体斋,如“手封斋”不伤人,不偷窃;“脚封斋”不为坏事奔走,不走邪路;“口封斋”不说污言秽语,不说谎,不欺诈,不诽谤,不背谈;“封眼斋”不观邪,不观隐情。第三个层次是心灵斋,戒除一切邪念(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律和道德的),纯洁心灵,一心向主,只有全身心的斋戒才是真正的斋戒。伊斯兰教认为,履行斋戒功修有助于控制各种贪欲与邪念,磨炼意志,清心寡欲,体验饥苦,激发对饥饿者、贫困者的同情之心,也是对自身健康非常有益的一种饥饿疗法。

    刘智在《天方典礼》中说:“斋非仅止食止色也,务斋诸耳目身心。故斋之日,不起妄念,不动尘思,举止唯敬,语默为恭。”要穆斯林通过斋戒做到非礼不视,非礼不听,非礼不言,非礼不动,非礼不思。显然,人们通过斋戒的陶冶和训练能禁止私欲,使心灵得到净化,精神获得升华。正如明末清初穆斯林学者王岱舆在概括斋戒的意义时说:斋戒的意义有三,“省心、节欲、清心”。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为什么说伊斯兰教是重视清洁的宗教?

    伊斯兰教是一个非常重视清洁卫生的宗教,穆罕默德曾说:“清洁是信仰的一部分。”规定穆斯林在履行拜功或诵读《古兰经》时必须身体洁净,礼拜时除身体洁净外还要求衣着清洁,站立叩首的地方洁净。身体洁净就是要做沐浴。宗教意义上的沐浴,不仅可去除身体上的污秽,而且可以荡涤心灵的不洁。沐浴身体有“大净”与“小净”之分。“大净”为冲洗全身;“小净”为只洗净局部,如下体、手、脸、口、鼻,湿手抹头及洗双脚等。净身是净心的外在形式,而净心是净身的内在寻求,从而实现个体思想和行为的表里如一。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宇宙观。伊斯兰教认为世界万物包括人类、社会、物质以及时空等,都是由独一无二的造物主——安拉所创造。“安拉在六日中创造了天地万物”,“你们的主是独一的主,除他外,再无主宰”。

    (2)人生观。伊斯兰教认为人生存在世界上,要发挥人应有的价值,除敬主拜主外,还为社会求和平谋幸福,并以此作为今世的业绩,获取后世报酬进天堂,以实现人所实践和追求“两世吉庆”的幸福生活。严禁自杀,严禁杀人,“枉杀一人者,犹如杀害了全人类”;同时,伊斯兰教反对出家、独身,反对禁欲与苦行或纵欲,反对悲观失望,反对不劳而获等。

    (3)国家观。伊斯兰教强调“爱国是信仰(伊玛尼)的一部分”,穆斯林要热爱自己的国家,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为主之道,保国护国,维护正义,坚持正信,反对非正义的战争。在人生中,“要服从安拉,要服从圣人,要服从人群中的主事者”,“你们要紧紧地握住安拉赐予你们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主张团结,主张统一,反对分裂。

    (4)种族观。伊斯兰教认为安拉由一个人(阿丹)创造了人类,人类本来就是一体,“人类原本是一个民族”,主张民族团结,平等和睦,不分职位高低、富贵贫贱、人种和肤色,在安拉面前人人一律平等,友好相处,不能互相歧视和仇杀,反对分裂主义和暴力主义。伊斯兰教认为人类是有血缘的兄弟关系。从信仰角度看,穆斯林是兄弟关系,强调“穆氏皆兄弟,”天下穆民是一家。

    (5)教育观。伊斯兰教十分重视教育,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古兰经》中说:“有知识的与无知识的相等吗?唯有理智的人能觉悟。”“据安拉看来,最劣等的动物确是那些装聋作哑、不明真理的。”穆罕默德说:“求知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这些论述足见伊斯兰教是如何高度重视教育和强调学习的重要性的。

    (6)人权观。伊斯兰教认为人权是安拉所赐予的,常说的人权,最重要的是个人享有的敬主拜主和为主之道而努力工作的自由。伊斯兰教主张维护包括人的生命、家庭、信仰、思想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和自由两个基本原则上的,主张个人有合法权益,保护属于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剥夺个人的自由,不能强迫别人做不愿接受的事,甚至宗教信仰都不能强迫;而且主张人在发挥智慧为个人今世努力工作的同时,还应按安拉的教诲,自觉地履行包括宗教功修和社会责任方面在内的义务。

    (7)经济观。伊斯兰教是入世的积极的宗教,倡导人们在履行拜功后也应讲求物质生活,号召人们“散布在大地上寻找安拉的恩惠”,积极搞生产、搞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搞经济、搞买卖;不能贪、不能欺老骗幼,不能高利盘剥。“当你们卖粮时,要充满斗,要用公平的秤称给别人,这是最好的最美的结局。”同时,伊斯兰教还告诫信士,当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的水准时,应按规定缴纳“天课”分配给穷苦的人民。

    (8)道德观。伊斯兰教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成为有道德的人,让社会成为有道德的社会。伊斯兰教让人在信仰安拉这个前提下了解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引导人类朝着有价值的方向前进。道德观就包含在伊斯兰教的主要目的中。伊斯兰教的道德的第一个来源是《古兰经》,第二个来源是穆罕默德的圣行。穆罕默德说“我是为了完善道德而被派遣来的”,指出了伊斯兰道德的来源。伊斯兰教的道德观基本精神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敬畏为核心的对安拉的顺从之道;二是以孝亲、善行为主要内容的做人处世之道;三是以止恶扬善为重要内容的治世之道;四是以廉洁自律为核心的个人品德修养之道;五是以忍辱负重和以德报怨为主要内容的宽容之道;六是以尊老爱幼、和谐人际关系为核心的交往礼仪之道。

    (9)妇女观。伊斯兰教十分重视妇女的地位和权益,认为妇女是家庭主要成员,而且是社会建设的巾帼英雄,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文明和建设。第一,妇女是国家、社会不可低估的力量,有权参与宗教生活和社会活动。穆罕默德说:“妇女是家中之灯——子女的摇篮、幸福的源泉、美德的工匠。”第二,伊斯兰教主张男女平等,倡导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士平等,不准对妇女歧视,更不能虐待。第三,妇女在宗教和社会责任方面享受与男子同等相待的义务。第四,妇女在劳动报酬和继承遗产方面也应与男士同等相待。“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都应得法定的部分”,“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至于伊斯兰教认同一个男子可以娶二妻、三妻或四妻的问题,这必须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生活以及特定环境等方面具体分析,不能因此而说伊斯兰教歧视妇女。当时这样做对由于战乱造成动荡不安的社会起了稳定的作用。伊斯兰教认同一个男子可以娶二妻,甚至四妻,但都有必须公平、必须一视同仁、必须自愿、必须有财力、必须同等对待每位妻子及子女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提倡哪些善行?

    (1)诚实忠信。诚实忠信不仅是穆斯林的立身之本,也是他们的信仰前提。在伊斯兰教看来,诚实是对穆斯林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忠厚可靠,讲求信义,并把人与人之间的忠信提到信仰的高度来看待。同时,伊斯兰教要求人们践约。

    (2)坚韧不拔。坚韧不拔是一个穆斯林取得成功品格的重要条件和进入真主乐园的精神保证。伊斯兰教号召穆斯林在逆境中不畏缩、不彷徨、不悲观、不动摇、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坚韧不拔、艰苦奋斗。穆斯林把任何磨难和挫折都看成是真主对人的考验。

    (3)宽容大度。伊斯兰教要求人们对待自己同胞的过失,既要指出其错误所在,促其改正,又要对有过之人宽容大度。《古兰经》还强调得饶人处且饶人。

    (4)排解纠纷。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之间友好相处,出现矛盾时,要秉持公道,消解矛盾,平息纠纷。

    (5)慷慨仗义。伊斯兰教要求富人和强者做到慷慨仗义,乐善好施。而穷人和弱者要自强不息,奋发进取,克服嫉妒心理。

    (6)谦虚谨慎。伊斯兰教认为人由真主所造,人的理智和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要具备谦虚谨慎的修养。

    (7)团结协作。伊斯兰教重视群体的力量,要求人们团结合作。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在交际礼仪上有哪些规定?

    伊斯兰教注重人际交往,十分重视礼仪。穆斯林相见,先要互相问安,后再交谈。宗教领袖、教长、清真寺的主持人,尊称为伊玛目。主持清真寺教务者尊称为阿訇,教坊首领尊称为教长阿訇,经文大师尊称为开学阿訇。同辈相见,行握手礼。十分亲密的友人,行拥抱吻礼。见面互相问候。“赛俩目”(祝安辞)是穆斯林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见面时最常用的祝安问候用语,中国穆斯林称“祝安辞”为“道色兰”或说“赛俩目”。全世界穆斯林无论日常生活中使用何种语言,“祝安辞”一律使用的是阿拉伯语。“赛俩目”的全文是“按赛俩目阿来库姆”,意为“安拉的安宁在你们上”,答辞为:“我尔来库姆赛俩目”,意为“安拉的安宁也在你们上”。

    上门拜访,一定要征得主人家同意,方可入门。子女要进入长辈卧室,必须先征得长辈同意。伊斯兰教提倡孝敬父母,善待亲属,怜恤孤儿,救济贫民,亲爱近邻、远邻和同伴,款待旅客。尤其是把孝敬父母提到信仰的高度。穆斯林握手、端饭、敬茶均用右手,用左手被视为不礼貌。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穆斯林的服饰有什么特点?

    伊斯兰教讲究衣着规矩,提倡衣着要符合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在服饰方面的基本原则是顺乎自然,不追求豪华,讲究简朴、洁净,美观。男子禁止穿纯丝织品制成的衣服,色彩鲜艳的衣服,戴金银饰物,严禁改变人类原造的矫饰行为,忌讳穆斯林穿外教服装,禁止男子模仿妇女、妇女模仿男子的行为和装束等等。穆斯林男子则多戴无檐小帽,这种小帽又名“礼拜帽”或称“回回帽”,一般为白色。到清真寺做礼拜,参加葬礼或各种仪式时须戴礼拜帽。

    伊斯兰教对女性的服饰有较多的要求,伊斯兰教认为妇女除两手、双足及面部外,其余身体部位均为羞体,不能暴露给丈夫和至亲以外的男子。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有哪些主要禁律?

    伊斯兰教对穆斯林制定禁律,不仅体现伊斯兰教重视人的作用,而且还反映在维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上。伊斯兰教把一些越轨行为定为非法(“哈拉姆”),一般统称为禁律,其中包括如下五种:

    (1)禁止伤害生命。

    《古兰经》说:“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你们不要自杀。”“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就要受火狱的报酬,而永居其中。”“你们不要违背安拉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伊斯兰教禁止杀人,也禁止自杀。同时,也严厉禁止贩卖和奴役人口,贩卖和奴役人口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为伊斯兰教信仰所不容。

    (2)禁止侵犯他人财产。

    包括严厉禁止偷窃、霸占、贪污、收取高利贷、侵吞孤儿寡妇财产等。“偷窃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的罪行,以示安拉的惩戒。”“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盘剥。”“侵吞孤儿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里,他们将入烈火之中。”伊斯兰教把类似的不义之财都定为非法而加以禁止。

    (3)禁止诬陷、诽谤、欺诈、中伤等行为。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远离许多猜疑,猜疑确是罪过;你们不要互相侦探,不要互相背毁。难道你们中有人喜欢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吗?”这条禁律旨在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尤其禁止玷污贞洁妇女名誉或以私通等丑陋之事指责他人,“凡告发贞洁的而且天真烂漫的信女之人,在今世和后世必遭诅咒,他们将受到重大的刑罚”。

    (4)饮食禁律。

    《古兰经》倡导人类对饮食要有选择地吃,吃那些洁净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食物。“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总的来说,畜类,凡吃草、反刍、有四蹄、蹄分两瓣、性情温驯的畜类可食,如牛、羊、兔、驼、鹿、獐等反刍的食草类动物。禽类,凡吃谷、有胃、口似鸡嘴的禽可以吃,如鸡、鸭、鹅、鸽、鹌鹑等有嗉囊的禽类,似鹰嘴而食肉的禽不吃。但这些动物在宰牲时必须先念诵安拉之名,然后切断畜禽的食管、血管、气管,待控净血液之后方可烹饪食用。在动物性食物方面,不食猪肉、血液、自死物、未诵安拉之名所宰之物。伊斯兰教认为猪是不洁的动物,认为吃猪肉是引起许多疾病的根源。自死物指所有未经屠宰或捕猎,而因疾病、饥饿、跌撞、衰老等原因而死亡的畜禽。伊斯兰教认为自死物是污秽的、不清洁的,食之会给身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血液即指动物体内流出的血,因其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等有害物质,故明文禁止。禁止饮酒、吸烟、吸食罂粟等毒品。穆斯林认为,酒是一种麻醉饮品,饮酒不但对身体健康不利,而且在历史和现实当中,因饮酒耽误国家大事、败家、丧身、违法乱纪、毁坏自己声誉的不胜枚举。 (5)严禁赌博和浪费行为。

    伊斯兰教认为赌博和抽签算命等是“恶魔的行为”,严厉禁止。《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浪费,安拉确是不喜欢浪费者的。”穆斯林认为万物都是安拉创造的,所有的财富都是安拉的恩赐和人们辛勤劳动的成果。因此,挥霍浪费既是对人们劳动成果的践踏,更是对安拉恩典的悖逆,所以伊斯兰教历来提倡勤俭朴素,反对挥霍浪费。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伊斯兰教在饮食方面有什么特别禁忌?

    伊斯兰教饮食思想是伊斯兰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结合历代教法学家对现实生活的需要而提出的一系列饮食理论和原则。伊斯兰教饮食思想是以清洁卫生、维护健康为基本原则,提倡人们享用大地上丰富而佳美的食物。

    伊斯兰教还有诸多饮食之道:

    (1)饭前饭后要洗手。

    (2)不可站着吃喝,站着吃喝不利卫生,有损健康,亦不雅观。

    (3)不可用左手吃饭,因在处理大小便时用左手。同桌共餐,不可伸手去取食别人跟前的食物,只当取食靠近自己的食物。

    (4)食毕要漱口刷牙,还当剔牙,以去除口中残食。

    (5)放置食物时,要有所遮盖,不可暴露在外边,以防被污染。被脏物污染或腐烂变质的食物,绝对不能食用。

    (6)会见客人、外出办公或参加礼拜,均忌食生葱生蒜之类。

    (7)不可浪费食物,也不可胡乱放置食物。食物掉在地上,应当捡起来,去掉脏污而食之。

    此外,伊斯兰教在饮食卫生方面的一大特色是禁忌规定,这些均来自教法律例,多以经训为据,以讲究卫生、以利身心健康为其现实目的。关于饮食禁忌的《古兰经》经文:“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今天,不信道的人,对于(消灭)你们的宗教已经绝望了,故你们不要畏惧他们,你们当畏惧我。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伊斯兰教还严禁饮酒,《古兰经》说:“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穆斯林禁食猪肉的原因是什么?

    不吃猪肉,是穆斯林的传统生活习惯,这种传统习惯来源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一个有一定饮食禁忌的宗教。最主要的禁忌源于《古兰经》的规定,即:禁食自死动物(包括因打、摔、触、勒、电等原因而死的动物)、流出的血、猪肉和非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伊斯兰教之所以禁止信徒食用这些东西,是出于“重视人的性灵纯洁和身体安全”。认为动物不宰自死,或因疾病,或为衰老,或为中毒,其肉不可食;血液乃动物所需各种养分的输送渠道,往往残存有害物质,不可食;猪形态不佳,不择食物,性情懒惰,为《古兰经》所禁止,故不可食。至于禁食“非诵安拉之名屠宰的”动物,是因当时多神教徒杀牲畜时,必诵自己所崇拜的偶像名字。伊斯兰教为了从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和意义的多神崇拜,并为了使穆斯林感恩安拉(真主),遂禁止食用非诵安拉(真主)之名而宰的牲畜。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穆斯林的葬礼有什么样的特点?

    穆斯林去世称为“归真”,“归真”后要求土葬、速葬、薄葬。

    (1)土葬。按伊斯兰教“以土造人”“入土回归”的观点,穆斯林去世后,经净身,为亡人裹上白布,举行规定仪式后即进行“土葬”。坟一般为2米长、1米宽、2米深的土坑,方向为南北,将亡人按面向西(天房的方向)、头北足南背压土的规定置入坟坑后再盖土即成。

    (2)速葬。人归真后,葬期一般不超过三天,最好两天。

    (3)薄葬。葬埋亡人时除允许放些香料以防虫蛀外,不能放任何陪葬品,不用棺椁。墓穴大小一致,不立墓碑,不准豪华修饰坟墓。举行葬礼时不设灵堂花圈,不准披麻戴孝,不准号啕大哭,不搞铺张浪费和排场讲究的礼仪,提倡简朴办丧事精神。在亡人入土前,要为其举行殡礼,祈求安拉宽恕他生前的过错,引领他进入天堂。

    我国现在提倡火葬,但是为尊重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制定了相关土葬政策,很多城市都特意划出土地,设立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公墓。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基督教?

    基督教是一种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宗教体系,相信上帝作为圣父、圣子和圣灵的三位一体,人死后复活和末日审判,以及基督的复归和对人世的拯救,亦称“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和其他一些较小教派。基督教源自古代巴勒斯坦地区,成熟于古罗马帝国,在欧洲中世纪时被奠立为西方宗教思想体系的代表,近代以来获得全球性的发展。目前基督教按其信仰人数和地域分布来看已发展为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与佛教、伊斯兰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的经典为《圣经》,包括《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其圣事有洗礼、坚振、告解、圣体(东正教称圣体血)、终傅、神品和婚配七件,但经过礼仪改革后的新教一般只承认洗礼和圣餐为圣事。基督教多以星期日为“主日”,因而有各种主日崇拜以及礼仪活动,如唱诗、祈祷、诵经、讲道、领圣体等。其主要节日有圣诞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等。在中国,通常专指基督教新教。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有哪些?

    基督教的教义存在于《圣经》和《信经》之中,尽管基督教各派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但其基本教义为各派所共同承认和遵守,这些基本教义有:

    (1)“三位一体”上帝说,是基督教最基本、最独特的教义之一。基督教认为,世界和宇宙中存在一种超自然和超社会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上帝,是独一无二、无所不能、创造有形和无形万物的神。上帝具有三个位格——圣父、圣子、圣灵。因圣父在天,称为天父,被认为是至高无上、主宰一切的力量。圣子是耶稣基督,受圣父的派遣降临人间,以自己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牺牲拯救世人的苦难。圣父和圣子相爱而又共发圣灵。“三位”之间互有严格实在的区别,不可混淆,但又是同性的、同体的,彼此间无大小、尊卑之别而同为一个上帝。并认为此为神圣奥秘,只有通过上帝的启示来信仰,而不是人们的理性所能彻底理解,但这种信仰又不违背理性。如何看待这三者的关系,并将之准确地阐释出来,逐渐成为基督教神学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

    (2)上帝创世说。基督教认为,宇宙万物都是上帝创造的。《旧约•创世记》记载,上帝用5天时间创造出了自然界万物,第6天造人,第7天歇息。上帝创世说是基督教的核心。正是因为上帝创造一切,他才被说成是至高无上、全能全知、无所不在的唯一真神,是宇宙的最高主宰。

    (3)原罪说。基督教认为,人的本性是有罪的,上帝创造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他们被安置在伊甸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后来夏娃在魔鬼的引诱下,怂恿亚当偷吃了伊甸园内知善恶树上的果子,即禁果(智慧果),因而触怒了上帝,被驱逐出乐园,“下放”到地上劳动。亚当和夏娃的罪一直传到他们所有的后代,成为人类苦难的根源,即整个人类的原始罪过。即便是刚出世的婴儿,但因其有与生俱来的原罪,故仍是罪人。

    (4)救赎说。基督教认为,人类既然有了原罪,又无法自救,于是上帝派遣其子耶稣降世人间,为人类的罪代受死亡,流出鲜血,以赎人类的原罪。只有相信和依靠救世主耶稣,人才能求得死后永生。

    (5)天堂地狱说。基督教认为,人世间充满了罪恶,将来基督降临人世,审判人类,信基督者将进入天国得永生,不信基督者将被抛入地狱受永罪。基督教会把天堂描绘成一个极乐世界,地狱则可怕到了极点。天主教和东正教还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设立了所谓炼狱。认为有一定的罪,但不必下地狱者,就被暂时放在炼狱里受苦,等所有罪过炼尽,补赎完了,方可进入天堂。

    (6)恩宠说。基督教强调上帝是爱,指出世人如能“因信称义”或“因行称义”就能得到上帝的喜爱和拣选。在此,上帝的恩宠与世人的“称义”有着相互关联,人因“信”而“属灵”、获“重生”,得到上帝的恩宠。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何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

    中国基督教新教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展的一场以摆脱外国教会控制、实现中国教会以自治、自养、自传为目标的爱国爱教运动。1950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以吴耀宗为首的40位新教教会领袖发起、1500多人签名的《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三自革新宣言”。“宣言”号召教徒“认识过去帝国主义利用基督教的事实,肃清基督教内部的帝国主义影响”;要求各教会团体“拟定具体计划,在最短期内,实现自力更生的目标”;“促成一个为中国人所主持的中国教会”。“宣言”发表后得到各教会团体负责人的响应,同时全国各地的教徒也纷纷响应,到1954年,签名拥护“宣言”的教徒已达40万以上。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宣布冻结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这使得当时主要靠外国教会款项维持活动的新教教会及其他团体受到严重影响。但这一新的形势也加速了新教教会实现“三自”的进程。1951年4月,政务院召开“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会议”。与会的教会代表谴责美国的侵略行径,并成立了“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同时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各教会各团体代表联合宣言》,表示要“最后地、彻底地、永远地、全部地割断与美国等外国教会的一切关系,实现中国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此后全国许多城市的新教团体纷纷成立三自运动的领导机构。与此同时,外国传教士纷纷回国,外国教会的驻华机构也先后撤离。1954年8月,中国基督教第一届全国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在各教派和团体大团结的基础上,把“三自革新运动”更名为“三自爱国运动”,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选举吴耀宗为主席。会后,全国各地先后成立地方性的三自爱国组织。1980年,第三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南京举行,成立了新的全国性教务机构——中国基督教协会。从此,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两会”)互相配合,深入开展“三自爱国运动”,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会共同努力。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基督教(新教)教徒的爱国组织。成立于1954年8月。其宗旨是:团结、教育全国基督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办好独立自主的中国基督教会。1954年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61年1月、1980年10月和1991年12月,先后在上海、南京、北京召开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全国会议每4年举行一次,由该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选举该会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第一、二届主席是吴耀宗,第三届名誉主席是吴贻芳,第三、四、五届主席是丁光训,第六、七届名誉主席是丁光训,第六届主席是罗冠宗,第七届主席是季剑虹,第八届主席是傅先伟。会址设于上海。出版《天风》(月刊)。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中国基督教协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基督教协会”是中国基督教(新教)全国性教务机构。成立于1980年10月。该会章程(2008年修订)规定其宗旨为“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团结和带领全国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制订和完善我国教会规章制度,办好教会。引导全国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主要工作为:①为全国各地教会及教徒在教会工作上提供服务,如出版《圣经》、赞美诗、宗教书刊。②对中国基督教将来采用的制度、礼仪等进行探讨。③教育全国教徒在基督教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协会无会员制。最高机构为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会议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协商产生,每5年由该会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会议协商选举中国基督教协会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委员,任期均为5年。会址设于上海。第一、二、三届会长是丁光训,第四、五届名誉会长是丁光训,第四届会长是韩文藻,第五届会长是曹圣洁(女),第六届会长是高峰。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新兴宗教?

    新兴宗教是宗教学上的一个分类用语,是指相对于传统宗教而言,近代所创立并传布世界各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运动。其特点是伴随世界现代化进程而出现,脱离传统宗教的常规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教义或礼仪。一般认为,“新兴宗教”一词是学者为了研究的方便所创立的概括性词汇,很少有教派会自称为新兴宗教。20世纪以来,“新兴宗教”异军突起,现象立意不同、形态各异、变化多样、影响复杂。比较知名的新兴宗教有基督教系下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等教派;佛教系下的:立正佼成会、念法真教、创价学会、显正会、净土真宗亲鸾会(叹异抄研究会)、阿含宗、真如苑、净宗学会、解脱会、弁天宗、圆佛教、和好教、佛乘宗、佛教正觉同修会等教派;印度教系下的:拉杰尼希进修会(奥修)教派;神道系下的:丸山教、御岳教、神道大教、天理教、金光教、圆应教、神理教等教派;还有其他新兴宗教如天帝教、高台教、巴哈伊信仰、山达基、雷尔运动等等。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

  • 什么是民间宗教?

    民间宗教(或者称为民间信仰),也有学者称之为民俗宗教(folklore religion)或普化宗教(diffused religion),一般是指乡土社会中植根于传统文化,经过历史历练并延续至今的有关神明、鬼魂、祖先、圣贤及自然现象的信仰和崇拜。民间宗教的概念是相对于“正统宗教”而言的,但是从宗教意义来看,“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之间并不存在一条界限分明的断裂带。世界上许多宗教流派在兴起之初,也是作为“民间宗教”在不同的社会阶层间传播的。中国的民间宗教是由原始宗教演变出来的丰富多样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以及其他地方神灵崇拜为核心,缺乏统一信仰体系和宗教经典,是具有地域性、分散性、自发性、民间性的非制度化的自然宗教及其相关信仰习俗。民间宗教教派众多,历史源远流长,关系错综复杂。游离于统治秩序认可的宗教范畴之外的民间宗教,只能在中国社会的下层发展,很容易被反对当权者的政治力量所利用,发起反抗政权的各种行动。而部分教派与正统宗教的关系可谓密切,或是主流教派衍生的一个支流,或是从一个民间教派最后发展成为被官方所承认的宗教。民间宗教的传教场所以及开展信仰实践活动的空间并不固定,或是在庙宇、祠堂,或是某些指定的共同意义空间,甚至是家中特定位置。民间宗教没有形成系统的教义教规,也没有传授教义的宗教专业人士,各自教派理念的传播主要借助教派人士与信教民众的“口耳相传”,其传教活动的自发性和区域性特征亦十分突出。

    中国民间宗教的神祇大部分被道教所吸收,有的甚至也成为中国佛教的部分。在儒家文化背景下形成的释、道、儒三教合流的中国文化氛围中,民间宗教的普及已经超过任何特定的宗教。受儒教思想影响,敬天崇祖是中国民间最基本的宗教信仰,祭祖是最基本的民间宗教活动。

    ——摘自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编写的《民族宗教1000问 宗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