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横栏镇政府打响了治理违法建设“蓝箭”专项行动攻坚战,依法对横西村罗某培非法占地建设的1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采取爆破方式予以强制拆除,拆除面积3319.37平方米。
据悉,罗某培未经批准,于2013年占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八二队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该建筑物占地面积323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根据《中山市横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
2014年5月27日,横栏镇国土分局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期间,横栏镇多次组织联合行动对其非法占地建筑物采取停水停电等整治措施。
罗某培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一意孤行,不听劝阻,继续违法抢建直至建成11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面积达3319.37平方米。
2014年11月24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122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事主退还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32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9690元。2014年11月26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向罗某培送达了中土执法决字〔2014〕1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某培虽于2014年11月26日缴纳了罚款,但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中除罚款外的其他义务。
2015年3月27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1223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罗某培:
1.退还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
2.拆除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2015)中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3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并裁定由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横栏镇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向罗某培发出《通知》:
“限期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迁移建筑物内的财物及拆除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但截至2018年8月5日止,罗某培仍然未执行《通知》上的内容。横栏镇政府经评估核定,决定对该建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记者:杨启宁、林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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