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17年10月1日是指【申报期】。凡是在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土地、房屋交易契税的,即按新政执行,其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生活中
总有各种缴费期限
小伙伴通常都是:
而其中,有一条关于契税的规定是这样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
不过10月1日后
这条规定要作废了
最新消息在这里!
来看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看不懂?
王小姐6月2日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房产,6月20日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来了。
按原来的规定,王小姐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所购房产的契税。即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王小姐就该到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契税的纳税申报,逾期缴纳还会产生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王小姐在10月1日新政实施之后再申报契税,按照最新的规定,王小姐只要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之前进行契税税款缴纳就可以了,并且不会产生滞纳金。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这个10月1日是指……?
期限调整后有什么便利?
以后缴契税
时间不用那么紧迫了……
中山发布编辑部
编辑:晓泳
美编:郑欣
素材来源:中山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