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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困难群体大病医保待遇明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

2016年12月06日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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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市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将提高,进一步为困难群体减轻负担,新的困难群体大病医保待遇将从明年7月1日起执行。

  据市人社局介绍,困难群体是指中山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对困难群体来说,新的大病医保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与调整之前的大病医保待遇相比,困难群体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因病住院的,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的费用由20000元下调到4000元,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由50%上调到80%。同时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因病住院的,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的费用由6000元下调到2800元。而且这两类情况的困难群体,之前都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现在都不设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了。

  责编:陈凌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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