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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斗殴?小心获刑!

2018年11月16日

2018年5月21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姚某康、蓝某绵、宋某盛、姚某飞、蓝某尧、黄某勇、黄某松犯故意伤害罪。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姚某康、姚某飞、蓝某尧、黄某勇、黄某松等人在中山市小榄镇某酒吧内喝酒时,被告人江某超因琐事与被害人欧某志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姚某康、黄某勇、蓝某尧等人及被害人欧某志的堂兄欧某烨分别前往帮忙,后被在场的保安员阻拦隔开。随后,双方在酒吧停车场内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江某超、吴某全指使上述同伙追打被害人欧某志、欧某烨。期间,被告人宋某盛、蓝某绵听到喊叫后也赶上前拦截,将被害人欧某烨按倒在地围殴。之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又驾车追逐被害人欧某志,并分别持棍棒或用拳脚将被害人欧某志围殴致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迅速展开侦查,及时将潜逃的多名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松也认清形势,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江某超等9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平安小榄

责编: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