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113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名单,分6批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彰显信用约束威力。
该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名单包括四种情形:
◆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企业被从“经营异常名录”转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其在融资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等活动以及变更登记、备案业务中将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或者禁入,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中山市工商局还根据相关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时推送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通过联合惩戒彰显信用约束威力,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企业纠正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违法行为且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情形后,方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目前,部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己受到来自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合约束。
来源:中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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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碧云